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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使用费是国家把采矿的权利交给采矿权人时收取的一笔行政费用。它不是每年都得交,大多是在采矿许可证快到期,想继续采矿、去延续手续的时候才交。这笔费用是按你采矿的矿区面积算的,要是逾期没交,甚至会被吊销采矿许可证。这笔费用都是由负责采矿权登记的部门统一收,全部上交国家财政统一管理,专门用在矿产审批、资源勘查开发,还有生态保护修复这些相关工作上。 采矿权使用费是国家将矿产资源采矿权出让给采矿权人时收取的有偿使用费用,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中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收入类别。 采矿权使用费并非每年都需要缴纳。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后,如果需要继续采矿,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在办理延续登记手续时,可能需要缴纳相应的费用 ,但这并不是所谓的“每年都要交”的采矿权使用费。因此,采矿权使用费不是每年必须缴纳的。 采矿权使用费按矿区范围面积缴纳,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不足0.5平方公里按0.5平方公里计算,不足1平方公里按1平方公里计算 采矿权人需在每年规定时限内完成费用缴纳,一旦出现逾期未缴的情况,会按每日 2% 的标准计收滞纳金。另外针对符合相关优惠条件的采矿权主体,也可依规申请费用减缴或是免缴。 这项费用由采矿权登记管理部门统一征收,收入全额纳入国家预算统一统筹管理,主要用于矿产审批登记日常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生态保护修护等相关业务工作开支。,对不按期缴纳费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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