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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南省自然资源厅正式印发《严守土石料利用政策底线进一步完善矿山生态修复激励措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此举聚焦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的规范化推进,通过明确项目准入清单、细化激励措施、强化监管要求,构建全流程管理体系,坚决遏制借生态修复之名实际从事采矿活动的违规行为,同时实现生态修复与资源合理利用的统筹协调。 《细则》规定了生态修复项目准入负面清单。严禁将工程建设、矿产资源开发、煤田(层)灭火排险等项目“包装”成生态修复项目;拟保留用于开发建设的存量采矿用地,不再设立修复项目,按建设项目程序报批;凡涉及对外销售砂石料的项目,按工程建设项目相关规定执行。 在规范土石料利用方面,《细则》强化刚性约束,要求严格控制采挖行为,修复区域内原则上不得新挖,现存采坑底部不得新挖,修复后标高不得低于原最低点。确需削坡减荷的,须由具备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的单位评估论证。剩余土石料须经资产评估、政府定价后,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销售,收益全部上缴财政。 在审批监管方面,《细则》取消修复项目单独土石方利用方案编制,将相关内容纳入生态修复方案专章说明,明确土石料来源、用量及处置方式。涉及土石料对外销售的修复方案须经县、市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报县级政府同意后方可实施。同时,要求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开工前,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市级备案。 在完善激励措施方面,《细则》鼓励将煤矸石、尾矿、赤泥等一般矿业固体废弃物用于土壤改良、采坑回填等;具备条件的废弃矿山可依法重新设置采矿权;允许符合条件的存量采矿用地按程序纳入城镇开发边界,权属为集体所有的废弃工矿用地可原址盘活利用;修复产生的耕地、林地、湿地等可按政策用于占补平衡,并给予指标奖励。对社会资本参与修复的,按照“投资成本+合理回报”模式保障其收益。 为严肃责任追究,《细则》明确,构建省、市、县三级监管体系,对违法采矿、违规处置土石料等行为,依法采取责令整改、移送执法、追究刑事责任及纪检监察处理等措施。同时,鼓励建立诚信档案,实施信用惩戒。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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