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厄国民议会批准通过《经济效率和创造就业组织法》。该法的通过标志着厄瓜多尔立法方面,尤其是在矿业立法方面的重大变革。 据报道,该法最突出的变化之一是,第3条款关于禁止在采矿和石油领域进行公-私合营的规定。该法第22条款修正了厄《税法》第97条款内容,规定矿业公司进行每笔交易应自行扣留交易总额的10%作为所得税款项;而此种预扣便构成企业所得税税收抵免。
此外,该法修正了厄《矿业法》部分内容:关于采矿税费流向,第35条款规定45%流向省级政府、35%流向市级政府、20%流向矿业项目所在的农村区级政府;第36条款规定由厄经济和财政部取代厄央行直接向各级政府转移资金;第37条款详细阐述由厄经济和财政部直接向厄各省级、市级和区级政府转移分配采矿特许权使用费的各项用途等有关规定。
报道称,厄瓜多尔矿业立法改革旨在寻求更有效的资源管理和提高各级政府对于地方可持续发展项目的参与度。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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