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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名词解释汇总

http://www.kq81.com 时间:2009/3/16 14:58:35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次数:1333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是外汇管理的基本行政法规,由国务院于1996年1月29日发布,1996年4月1日起实施,1997年1月14日国务院进行了修改并重新发布。主要规定了我国外汇管理的基本原则与制度。


  外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所称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一)外国货币,包括纸币、铸币;(二)外币支付凭证,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三)外币有价证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等;(四)特别提款权;(五)其他外汇资产。


  外汇管理:广义上指一国政府授权国家的货币金融当局或其他机构,对外汇的收支、买卖、借贷、转移以及国际间结算、外汇汇率和外汇市场等实行的控制和管制行为;狭义上是指对本国货币与外国货币的兑换实行一定的限制。


  境内机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等,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外汇指定银行:指经外汇局批准经营结汇和售汇业务的银行。


  驻华机构:指外国驻华外交机构、领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外国驻华商务机构和国外民间组织驻华业务机构等。


  来华人员:指驻华机构的常驻人员、短期入境的外国人、应聘在境内机构工作的外国人以及外国留学生等。


  外汇帐户: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个人按照有关帐户管理规定在经批准经营外汇存款业务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开立的帐户。


  外汇结算帐户:是我国外汇帐户的一种,根据有关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境内机构开立结算帐户,应当按规定经外汇局批准或备案,其收入范围为来源于经常项目的外汇以及经外汇局批准的其他项下外汇收入,支出用于经常项目支出或者经外汇局批准的资本项目项下支出,结算帐户的使用,应当遵守相关外汇管理规定。


  外汇资本金帐户:外商投资企业中外投资方以外汇投入的资本金,此帐户为资本金帐户,其收入为中外投资方以外汇投入的资本金,支出为外商投资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和经外汇局批准的资本项目外汇支出。


  结汇:外汇收入所有者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外汇指定银行根据交易行为发生之日的人民币汇率付给等值人民币的行为。


  售汇:外汇指定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并根据交易行为发生之日的人民币汇率收取等值人民币的行为。


  付汇: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根据有关售汇以及付汇的管理规定,审核用汇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规定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后,从其外汇帐户中或将其购买的外汇向境外支付的行为。


  境内外汇划转:指境内机构之间按照有关管理规定,通过经营外汇业务的境内的金融机构办理的符合规定形式的境内外汇汇款、转帐等行为。


  自由兑换:亦称货币可兑换。在纸币流通条件下,一个国家或货币区的居民不受官方的限制,按照市场汇率自由地将本国货币与外国货币相兑换,用于对外支付或作为资产来持有,包括货币完全可兑换和部分可兑换。


  经常项目可兑换:本国居民可在国际收支经常性往来中将本国货币自由兑换成其所需的货币。国际货币基金经织对经常项目客人兑换性作了明确的定义,在国际货币基金第八条款中对基金成员国在可兑换性方面应承担的义务作了具体的规定:(l)避免对经常性支付的限制,各会员国未经基金组织的同意,不得对国际经常往来的支付和资金转移施加汇兑限制;(2)不得实行歧视性的货币措施或多种汇率措施。歧视性的货币措施主要是指双边支付安排,它有可能导致对非居民转移的限制以及多重货币做法;(3)兑付外国持有的本国货币,任何一个成员国均有义务购其它成员国所持有的本国货币结存,但要求兑换的国家能证明。总之,经常项目可兑换,是指一国对经常项目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并不得实行歧视性货币安排或者多重货币制度。这是一国成为《国际货币基金经织协定》第八条款国后必须承担的国际义务。我国于1996年12月宣布接受国际货币经织第八条款,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


  资本项目可兑换:一种货币不仅在国际收支经常性往来中可以本国货币自由兑换成其他货币,而且在资本项目上也可以自由兑换。这意味着一国取消对一切外汇收支的管制,居民不仅可以通过经常帐户交易,也可以自由地通过资本帐户交易获得,所获外汇既可在外汇市场上出售,也可自行在国内或国外持有;国内外居民也可以将本币换成外币在国内外持有,满足资产需求。


  特别提款权: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创设的一种储备资产和记帐单位,亦称“纸黄金”。它是基金组织分配给会员国的一种使用资金的权利。会员国发生国际收支逆差时,可用它向基金组织指定的其它会员国换取外汇,以偿付国际收支逆差或偿还基金组织贷款,还可与黄金、自由兑换货币一样充作国际储备。但由于其只是一种记帐单位,不是真正货币,使用时必须先换成其他货币,不能直接用于贸易或非贸易的支付。特别提款权定值是和“一篮子”货币挂钩,市值不是固定的。


  边境贸易:包括边民互市贸易、边境小额贸易和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其中边民互市贸易指边境地区边民在边境线20公里以内、经政府批准的开放点或指定的集市上,在不超过规定的金额或者数量范围内进行的商品交换活动。


  保税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海关实施特殊监管的经济区域,是我国目前开放度和自由度最大的经济区域。其功能定位为“保税仓储、出口加工、转口贸易”三大功能。根据现行有关政策,海关对保税区实行封闭管理,境外货物进入保税区,实行保税管理;境内其他地区货物进入保税区,视同出境;同时,外经贸、外汇管理等部门对保税区也实行较区外相对优惠的政策。自1990年国务院批准设立上海外高桥、天津港保税区以来,截至1996年,经国务院批准,共设立了上海外高桥、天津港、大连、青岛黄岛、张家港、宁波、福州马尾、厦门象屿、广州、深圳沙头角、深圳福田、深圳盐田、汕头、珠海、海口15个保税区,海南洋浦经济技术开发区也实行保税区的管理政策。目前,16个保税区均已经海关验收,封关营运。十几年来,保税区各管理部门采取各种形式招商引资,积极开发,使保税区发展已具相当规模,渐趋成熟,成为当地经济新的增长点。 /p>


  出口加工区: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经国务院批准设立、海关实行封闭管理的专门从事出口加工业务的特殊经济区域。


  国际收支:是指一定时期内一经济体(通常指一国或者地区)与世界其他经济体之间的各项经济交易。其中的经济交易是在居民与非居民之间进行的。经济交易作为流量,反映经济价值的创造、转移、交换、转让或削减,包括经常项目交易、资本与金融项目交易和国际储备资产变动等。


  国际收支平衡表:按照复式薄记原理,以某一特定货币为计量单位,运用简明的表格形式总括地反映一经济体(一般指一国家或地区)在特定时期内与世界其他经济体间发生的全部经济交易。


  经常项目:是指实质资源的流动,包括进出口货物、输入输出的服务、对外应收及应付的收益,以及在无同等回报的情况下,与其他国家或地区之间发生的提供或接受经济价值的经常转移。


  资本和金融项目:是指资本项目项下的资本转移、非生产/非金融资产交易以及其他所有引起一经济体对外资产和负债发生变化的金融项目。资本转移是指涉及固定资产所有权的变更及债权债务的减免等导致交易一方或双方资产存量发生变化的转移项目,主要包括固定资产转移、债务减免、移民转移和投资捐赠等。非生产/非金融资产交易是指非生产性有形资产(土地和地下资产)和无形资产(专利、版权、商标和经销权等)的收买与放弃。金融项目具体包括直接投资、证券投资和其他投资项目。


  错误与遗漏:基于会计上的需要,在国际收支平衡表中借贷方出现差额时,设置的用以抵消统计偏差的项目。


  出口收汇核销:是以出口货物的价值为标准核对是否有相应的外汇收回国内的一种事后管理措施。


  出口收汇核销单:指由外汇局制发、出口单位凭以向海关出口报关、向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出口收汇、向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向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申报的有统一编号及使用期限的凭证。


  逾期未收汇:指超过最迟收款日期而未结汇或收帐的出口货款。


  进口付汇核销:是以付汇的金额为标准核对是否有相应的货物进口到国内或有其他证明抵冲付汇的一种事后管理措施。


  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指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格式、进口单位填写、外汇指定银行审核并凭以办理进口付汇的凭证。一份核销单只可凭以办理一次付汇。


  外币计价结算: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商品买卖、租赁及其他交易活动,以外币计价或结算的行为。


  打包放款:指在国际贸易中,银行凭以该出口商为受益人的信用证为抵押,向该出口商提供的用以生产、备货、装船的贷款。


  出口押汇:出口商将货物装运出口后,以提货单据作为抵押品,签发由进口商或进口商委托承兑的银行作为付款人的汇票,并以此向银行通融资金的业务。


  加工贸易:指把加工和扩大出口或收取报酬相结合的一种购销方式,主要有三种形式:来料加工、进料加工、来件装配。


  寄售贸易:指出口商(寄售人)先将货物运到进口国,委托代销客户(代销人)在当地市场代为销售,货物售出后,再将货款扣除佣金后汇交出口商。


  转口贸易:指生产国与消费国之间通过第三国所进行的一种商品交易方式。


  易货贸易:指根据买卖双方的协议,以物换物形式的贸易方式。


  服务:包括运输、旅游、通讯、建筑、保险、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使用费和特许费、各种商业服务、个人文化娱乐服务以及政府服务。


  居民:外汇管理条例所称居民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自然人、居民法人。居民自然人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留一年或者一年以上的自然人,外国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在境内的留学生、就医人员、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国际组织驻华办事机构的外籍工作人员及其家属除外;中国短期出国人员(在境外居留时间不满1年)、在境外留学人员、就医人员(已取得境外居留权的人员除外)及中国驻外使馆领馆、常驻国际组织使团的工作人员及其家属。居民法人包括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部队;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但未取得法人资格的组织视为居民法人;境外法人的驻华机构视为居民法人。


  口岸电子执法系统:是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借助国家电信公网将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等十二个部委分别管理的进出口业务的信息流、资金流、货物流电子底帐数据集中存放在"公共数据中心",为政府管理机关提供跨部门、跨行业联网数据核查,同时为企业提供门户网站,联网办理各种进出口业务的电子化管理系统。 该系统主要包括通关管理、出口收汇管理、加工贸易管理、出口综合管理、企业综合管理以及其他综合业务。具体是:给政府管理部门提供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舱单、进口汽车证明、增值税发票和专用税票以及各类进出口许可证件等电子底帐联网核查、核注、核销等应用项目,以及企业在网上办理进出口报关、出口交单、出口退税等业务的应用项目。


  非居民:外汇管理条例所称非居民指除居民以外的自然人、法人。


  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信息系统: 2001年,国家外汇管理局设计开发了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信息系统。该系统通过一个公共数据中心平台,集中了全国数据。各商业银行总行与数据中心平台联网,商业银行营业网点通过内部网络与其总行连接。同时,国家外汇管理局也与数据中心平台联网,各级外汇局通过内部网络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连接。这样,银行按外汇局规定的标准售汇,每一笔售汇信息均进入系统。如有重复售汇,系统就会自动识别提示。外汇局对特殊售汇的核准信息也可以通过系统传送到银行,供银行调阅查询。外汇局、银行联网操作,信息共享并交叉核对,可以有效防止重复售汇,及时、自动汇总个人购汇信息并进行分类,从而加强对个人购汇情况的分析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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