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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发文要求:2020年全省煤矿瓦斯超次数同比下降80%

http://www.kq81.com 时间:2020/3/5 16:48:08 来源:中国煤炭资源网 点击次数:784

    贵州省人民政府网站消息,为进一步强化煤矿瓦斯灾害防治,扎实开展煤矿瓦斯防治攻坚年行动,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贵州省出台《关于开展煤矿瓦斯防治攻坚年行动进一步提升瓦斯治理能力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防范瓦斯事故作为重中之重,深化瓦斯治理,持续提升瓦斯防治水平,强化煤层零突出、瓦斯零爆炸 “双零” 目标管理。
    根据意见,2020年,全省煤矿瓦斯超次数同比下降80%,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率达到50%。坚决有效遏制瓦斯事故发生,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大幅下降,坚决防范和遏制较大事故发生、坚决确保不发生重特大事故,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意见明确,严防煤矿瓦斯超限和瓦斯爆炸,健全瓦斯超限追查制度,煤矿瓦斯超限、异常情况纳入隐患排查日报告重要内容。煤矿瓦斯1个月内超限3次或任一采掘工作面超限2次的(闭锁试验、传感器标校造成的超限除外),全矿井停止采掘作业,采取瓦斯治理措施,经评估措施有效后方可恢复。
    按照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将2020年作为全省煤矿瓦斯防治攻坚年,针对煤矿瓦斯防治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全面实施煤矿“通风系统、瓦斯地质、瓦斯参数测定和突出危险性鉴定、防突防爆炸措施、瓦斯抽采及计量、监测监控系统提升”等六个瓦斯防治专项行动,建立瓦斯防治长效机制,健全“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煤矿瓦斯综合治理体系,全面提升煤矿瓦斯治理能力。
    2020年底前,各级地方政府完成煤矿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平台系统建设,实现煤矿、县、市、省四级联网监控。
    关于开展煤矿瓦斯防治攻坚年行动进一步提升瓦斯治理能力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强化煤矿瓦斯灾害防治,扎实开展煤矿瓦斯防治攻坚年行动,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就开展煤矿瓦斯防治攻坚年行动,进一步提升瓦斯治理能力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按照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将2020年作为全省煤矿瓦斯防治攻坚年,针对煤矿瓦斯防治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全面实施煤矿“通风系统、瓦斯地质、瓦斯参数测定和突出危险性鉴定、防突防爆炸措施、瓦斯抽采及计量、监测监控系统提升”等六个瓦斯防治专项行动,建立瓦斯防治长效机制,健全“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煤矿瓦斯综合治理体系,全面提升煤矿瓦斯治理能力。
    二、主要目标
    强化煤层零突出、瓦斯零爆炸“双零”目标管理,2020年煤矿瓦斯超限次数同比下降80%,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率达到50%,坚决有效遏制瓦斯事故发生,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大幅下降,坚决防范和遏制较大事故发生、坚决确保不发生重特大事故,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三、实施通风系统专项行动
    (一)加强矿井通风系统管理。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并进行智能化升级,实现远程监视和集中控制。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应当实行独立通风,严禁违规串联通风。所有掘进工作面进风侧必须安设至少两道联锁的正向风门和两道反向风门。
    (二)加强通风设备设施管理。矿井主要通风机实现“双回路”供电,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实现“三专两闭锁”和“双风机、双电源”并能自动切换。煤矿井下密闭、风门等通风设施安设位置、构筑质量符合规定,并统一编号管理。煤矿企业按规定制定通风设施施工、验收程序和标准,工程验收资料档案应完整保存。
    (三)加强煤矿通风制度管理。进一步健全煤矿通风安全生产责任制、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完善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和煤矿总工程师审批制度,全矿井、一翼或一个水平通风系统改变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经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实施。
    四、实施瓦斯地质专项行动
    (一)建立健全地质测量机构。煤矿企业必须设置地质测量部门。煤矿企业集团和煤矿均应配备专职地测副总工程师,并配齐满足地质工作需求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地测副总工程师应具有地质相关专业和中级以上职称。
    (二)开展瓦斯地质补充勘查。瓦斯地质勘查工作达不到《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十五条要求的煤矿,必须进行地质补充勘查,并提交地质补充勘查资料。煤矿必须综合分析地质情况,分别编制矿井、采区、采面瓦斯地质图并定期更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加强瓦斯地质勘查工作的监督管理。省能源局建立煤矿瓦斯地质数据库。
    (三)健全地质预测预报预警制度。煤矿掘进工作面应当坚持“逢掘必探、先探后掘”,每循环应探明前方至少60米、巷道轮廓线外10米范围内的地质构造、煤层赋存等情况,确定工作面最大允掘距离。对地质构造复杂区域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每日预警通知,遇地质变化可能危及安全生产时,必须现场立即预警并下达停止作业指令。掘进工作面遇煤层明显变化或进入地质构造复杂区域法向距离20米范围前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地质构造复杂、实施防突措施困难、突出危险性大的开采区域,必须划定限采区和禁采区,并按规定报送有关部门。
    五、实施瓦斯参数测定和突出危险性鉴定专项行动
    (一)明确突出危险性鉴定和参数测定范围。严格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和参数测定,煤矿开采范围内厚度达0.3米及以上的煤层必须测定煤层瓦斯参数并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评估有突出危险性或达到鉴定启动条件的煤层必须按规定开展突出危险性鉴定。其中,开采煤层以及其他可能对采掘活动造成威胁的煤层未进行鉴定的,比照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规范测定瓦斯参数;已鉴定且鉴定为无突出危险性的,按不少于3个测点测定瓦斯参数进行复核,且在鉴定最低标高部位至少设1个瓦斯参数测点。市县级煤矿监管部门对鉴定为非突出的煤层进行抽查复核。新建矿井和生产矿井的开拓新水平、新采区井巷第一次揭穿(开)厚度为0.3米及以上煤层时,必须测定煤层瓦斯压力、含量等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
    (二)强化突出危险性鉴定和瓦斯参数测定过程管理。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必须由具备煤与瓦斯突出鉴定资质的机构承担,煤层瓦斯参数应由具备相应能力的煤矿或具有煤矿安全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测定。严禁在不满足条件时开展鉴定或测定工作。鉴定或测定机构必须到现场按规定取样,取样人员不得少于2人,对样品实行“双签字”和煤矿见证制度。鉴定机构应科学标定突出危险区域范围并划定警戒线。严厉打击煤矿要求鉴定或测定机构出具特定结果行为,鉴定或测定报告及时报省能源局、贵州煤矿安监局。
    (三)规范突出危险性鉴定和瓦斯参数测定结果管理。市县级行业监管部门应组织专家对煤矿煤层瓦斯参数测定结果进行抽查复核。省能源局定期对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或认定结论、瓦斯参数测定结果进行公示,并建立全省煤层突出危险性和瓦斯参数数据库。
    六、实施防突防爆炸措施专项行动
    (一)建立健全防突机构和管理制度。有高瓦斯、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必须设置专门防突机构、配备专业防突队伍,其他煤矿企业应配备专业防突技术人员。高瓦斯、低瓦斯煤矿也应配备专业防突技术人员。煤矿要建立健全防突工程资料专项管理制度,规范防突关键节点资料档案管理,实现过程可溯、终身负责。
    (二)全面提升非突出煤层的管理等级。低瓦斯和高瓦斯矿井煤巷掘进工作面参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规定,实施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经预测具有突出危险性的,必须立即停止采掘作业,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或认定,经鉴定或认定为突出煤层的煤矿必须立即升级为突出矿井,编制矿井防突专项设计,建立防突机构和管理制度,完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系统,配备安全装备,消除突出危险性后方可恢复采掘作业。突出矿井的非突出煤层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规定采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三)严格选择突出矿井区域防突措施。突出矿井必须编制落实区域防突措施规划和年度计划。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煤矿必须优先开采保护层并同时抽采卸压瓦斯;经论证不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掘进工作面必须优先采用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瓦斯,将定向长钻孔顺层预抽煤层瓦斯、具有钻孔轨迹测量功能的大功率钻机预抽区段煤层瓦斯作为主要区域防突措施的,必须经专家论证并报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备案,严禁采用非定向长钻孔顺层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作为主要的区域防突措施;不具备上述区域防突措施实施条件的突出煤层,要划定禁采区和限采区。
    (四)规范突出危险性预测和防突效果检验。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应进行全过程视频监控。瓦斯抽采、效果检验钻孔开孔前应由技术人员现场标定钻孔位置、方位、角度等参数,钻孔施工完后应及时上图并与设计参数比对分析。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强化煤矿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的现场检查,督促煤矿切实加强瓦斯抽采达标评价、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区域验证、掘进工作面揭煤等关键环节的管控。
    (五)严防煤矿瓦斯超限和瓦斯爆炸。健全瓦斯超限追查制度,煤矿瓦斯超限、异常情况纳入隐患排查日报告重要内容。煤矿瓦斯1个月内超限3次或任一采掘工作面超限2次的(闭锁试验、传感器标校造成的超限除外),全矿井停止采掘作业,采取瓦斯治理措施,经评估措施有效后方可恢复。严格盲巷管理,对不符合通风管理要求的盲巷严格按规定及时处置。严防邻近煤层瓦斯大量涌入,加强瓦斯巡查检查,严防瓦斯积聚和瓦斯超限。开采自燃、容易自燃煤层必须采取综合预防自然发火措施。提升矿井“双回路”供电可靠性,杜绝计划外停电停风。加强煤矿采空区管理,采空区按规定及时密闭。煤矿要加强电气设备防爆管理,杜绝电气设备失爆,并严格执行井下动火作业报批制度。
    七、实施瓦斯抽采及计量专项行动
    (一)强化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煤矿必须按规定实现瓦斯抽采达标,年度原煤产量应当以矿井瓦斯抽采达标煤量为限制条件。松软煤层的瓦斯抽采钻孔必须采用“两堵一注+带压封孔+全程套管”抽采工艺。推广使用定向钻机、煤层瓦斯增透技术等先进装备、工艺、技术等。支持煤矿大力开展瓦斯抽采利用,高瓦斯、突出矿井必须配套建设瓦斯利用设施。电网公司要积极消纳煤矿富余瓦斯发电量。
    (二)加快完善瓦斯抽采计量系统。矿井瓦斯抽采系统的主管、支管及抽采钻孔汇集器处必须安设多功能参数计量装置。瓦斯抽采单元必须独立、准确计量瓦斯抽采量,非自动计量的不能作为矿井瓦斯治理效果评价主要依据。计量装置执行国家强制检定的标准和要求,并在有效期内使用。煤矿定期对计量装置进行巡查和校检,并绘制完整、准确的瓦斯抽采和利用系统图。
    八、实施监测监控系统提升专项行动
    (一)建立健全监测监控机构和管理制度。煤矿企业必须完善监测监控管理机构,配齐满足需要的值班、维护、调校等人员。健全完善监测监控有关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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