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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规资规范〔2019〕17号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测绘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局、两江新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重庆市测绘资质管理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19年8月19日 重庆市测绘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测绘资质行政许可行为,加强测绘资质监督管理,提高测绘成果质量服务,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重庆市测绘管理条例》以及《测绘资质管理规定》《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第四条 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测绘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主城区测绘资质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主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资质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 本市按照“规范准入、强化监管、扶优淘劣、鼓励创新”的管理原则,开展测绘资质初次申请、等级升降、专业增减以及监督管理等工作,建立与测绘资质等级相适应的科学合理的人才与队伍梯队,增强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需求相适应的保障服务能力,促进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和地理信息产业发展。 第六条 测绘资质的专业范围划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第七条 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是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审批机关,负责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审批;负责受理、审查本市乙级和主城区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负责受理本市甲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审意见,报自然资源部审批。 主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具有符合要求的独立办公场所; 独立办公场所甲级不少于600m2,乙级不少于150 m2,丙级不少于40 m2,丁级不少于20 m2。 (三)具有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和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测绘专业技术人员,是指测绘工程、地理信息、地图制图、摄影测量、遥感、大地测量、工程测量、地籍测绘、土地管理、矿山测量、导航工程、地理国情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地理、地质、工程勘察、资源勘查、土木、建筑、规划、市政、水利、电力、道桥、工民建、海洋、计算机、软件、电子、信息、通信、物联网、统计、生态、印刷等专业的技术人员。 申请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的单位,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得超过《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对专业技术人员要求数量的60%;申请地理信息系统工程的单位,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得超过《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对专业技术人员要求数量的80%;申请互联网地图服务的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作要求。 (四)具有符合要求的技术装备和设施; 各专业标准核算仪器软硬设备设施数量时,所有权非本单位的、报废的、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仪器设备以及未经鉴定的软件等,不能计入;性能指标更优越的仪器设备可以替代某一专业标准所规定的相应仪器设备。 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各专业类别中部分细分专业子项有项目增减或者承担具有仲裁、行政职能等专业工作时,可调整专业软硬件设备设施要求。其中规划测量应具有验核放线、基础竣工测量与工程竣工测量及其数据库建设装备能力,保证数据库数据具有历史追溯且数据修改不可逆;水利工程测量不开展水下地形测量时,可不考核测深仪设备。 (五)具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技术和质量保障体系包括:技术质量检査机构或人员设立、制度建设、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标准规范管理与使用、质量检验、合格供方管理、持续改进机制等方面内容。 安全保障措施和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包括:建立安全保密制度,配备保密管理人员;确定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明确保密岗位责任,与涉密人员签订保密责任书;测绘成果核心涉密人员应当持有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涉密人员岗位培训证书。 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包括:建立测绘成果核准、登记、汇交、注销、检查、延期使用等管理制度;生产、存储、处理涉密测绘成果档案的设备设施与条件应当符合国家保密、消防及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六)具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匹配的测绘业绩和能力(初次申请、导航电子地图制作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专业范围除外); 申请晋升甲级测绘资质的,近两年内独立完成的测绘服务总值不少于1600万元;申请晋升乙级测绘资质的,近两年内独立完成的测绘服务总值不少于400万元;申请晋升丙级测绘资质的,近两年内独立完成的测绘服务总值不少于50万元。 (七)能够认真遵守国家及本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 第九条 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测绘资质行政许可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等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测绘资质申请统一在重庆市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监管和服务平台办理,实行网上申请、受理和审批。申请材料应当以原件扫描件等电子文件方式提供。 第十一条 申请单位在提出资质许可申请前,可以先行开展申请材料内容的法定条件核定,可就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向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咨询。 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甲、乙级测绘资质申请法定条件核定时,应当组织专家进行技术性审查。其中,对甲级进行技术性审查专家人数不得少于5人,乙级不得少于3人。 第十二条 初次申请测绘资质不得超过乙级。测绘资质单位申请晋升甲级测绘资质的,应当取得乙级测绘资质满2年。 申请的专业范围只设甲级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第十三条 初次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向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的原件扫描件: (一)资质申请文件;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技术负责人或质量负责人的简历及任命或者聘任文件、身份证、毕业证书、中级及以上相关专业职称证书或者同等能力证明材料、注册测绘师注册证书(《测绘资质分级标准》未要求的除外)、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 其他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书、测绘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年限证明材料或者任职资格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材料; (四)符合要求的仪器设备所有权和精度有效性证明材料; 具体内容包括:仪器设备购买发票,划拨仪器设备应出具能够证明仪器设备所有权发生实质转移的有效证明及发票,对仪器有精度性能等技术指标要求的,提交的材料应当足以证明其有效性可靠性符合要求。 (五)单位办公场所证明; 属于自有办公场所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属于租赁办公场所的,提供有效期内的租赁证明及产权人的产权证明。 (六)覆盖本单位测绘业务范围的技术和质量管理体系证明材料; (七)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材料; 具体内容包括:设立档案管理机构、配备档案管理人员证明材料,建立测绘成果核准、登记、质检、汇交、注销、检查、延期使用等管理制度,具备档案安全保管条件证明材料等。 (八)测绘成果安全和保密管理制度材料。 材料内容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五)项第三款和第十六条的规定。 第十四条 申请晋升测绘资质等级的单位,应当向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的原件扫描件: (一)技术负责人或质量负责人的简历及任命或者聘任文件、身份证、毕业证书、中级及以上相关专业职称证书或者同等能力证明材料、注册测绘师注册证书(《测绘资质分级标准》未要求的除外)、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技术负责人或质量负责人完成的测绘项目目录和项目成果检验证明材料; 其他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书、测绘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年限证明材料或者任职资格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材料。 (二)符合要求的仪器设备所有权和精度有效性证明材料; 具体内容包括:仪器设备购买发票、划拨仪器设备应出具能够证明仪器设备所有权发生实质转移的有效证明及发票;对仪器有精度性能等技术指标要求的,提交的材料应当足以证明其有效性可靠性符合要求。 (三)覆盖本单位测绘业务范围的技术和质量管理体系及有效运行证明材料; 管理体系内容包括技术和质量检査机构或人员设立、制度建设、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标准规范管理与使用、合格供方管理、持续改进机制等。有效运行证明材料包括质量奖惩记录、合同评审记录、仪器设备状态记录及台账、仪器设备维护记录、标准规范的使用及查新记录、持续改进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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