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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2019〕68号 中国地震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应急管理部机关各司局、消防救援局、森林消防局,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部所属事业单位,部管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各有关社会组织: 《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应急管理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应急管理部 2019年7月7日 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促进应急管理科技进步,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防灾减灾救灾和应急救援能力,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应急管理部职责范围内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以及应急管理标准贯彻实施与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标准化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机制,制定并实施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规划,建立应急管理标准体系,制修订并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标准,对应急管理标准制修订和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全面提高标准制修订效率、标准质量和标准实施效果,切实为应急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应急科技成果的转化以及安全生产保障能力、防灾减灾救灾和应急救援能力的持续提升提供技术支撑。 第五条 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纳入应急管理事业发展规划和计划,并充分保障标准化各项经费。应急管理标准制修订和贯彻实施纳入应急管理工作考核体系。 第六条 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以标准化基础研究为依托,将标准化基础研究纳入应急管理有关科研计划。有关重要研究成果应当及时转化为应急管理标准。 第七条 鼓励支持地方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开展地方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推动地方因地制宜制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的技术和管理要求应当严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八条 鼓励支持应急管理相关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聚焦应急管理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制定严于应急管理强制性标准的团体标准。 第九条 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应当注重军民融合,推动应急救援装备、应急物资储备、应急工程建设、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设等基础领域军民标准通用衔接和相互转化。 第十条 鼓励支持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依法参与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为标准化工作提供智力支撑。 第十一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开展应急管理标准化对外合作与交流,结合中国国情采用国际或者国外先进应急管理标准,推动中国先进应急管理标准转化为国际标准。 第十二条 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对标准制修订、标准贯彻实施和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进行信息化管理。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 应急管理部设立标准化工作领导协调小组,统一领导、统筹协调、监督管理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 第十四条 应急管理部政策法规司(以下简称政策法规司)归口管理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履行下列归口管理职责: (一)组织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应急管理标准化相关规章制度; (二)组织应急管理部标准体系建设、标准化发展规划编制和实施; (三)组织应急管理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标准报批和复审等工作,组织应急管理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立项、报批、编号、发布、备案、出版、复审等工作; (四)指导、协调应急管理标准的宣贯、实施和监督; (五)对应急管理部管理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进行综合指导、协调和管理; (六)综合指导地方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 (七)组织开展应急管理标准化基础研究和国际交流; (八)负责对应急管理标准化相关工作的监督与考核; (九)负责应急管理标准化相关材料的备案; (十)归口管理应急管理标准化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负有标准化管理职责的有关业务司局和单位(以下统称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具体负责相关领域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履行下列业务把关职责: (一)负责组织相关领域应急管理标准体系建设、标准化发展规划编制和实施,参与应急管理部标准体系建设、标准化发展规划编制和实施; (二)负责相关领域应急管理标准项目提出,组织标准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等工作; (三)负责组织相关领域应急管理标准的宣传贯彻、实施和监督; (四)负责相关领域应急管理标准化基础研究和国际交流; (五)负责对有关技术委员会下属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分技术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协调和管理; (六)具体指导相关领域地方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 (七)负责相关领域应急管理标准化相关工作的评估、监督与考核; (八)负责相关领域标准化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技术委员会是专门从事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为标准化工作提供智力保障,对标准化工作进行技术把关,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应急管理部关于标准化工作的决策部署,制定技术委员会章程和其他规章制度; (二)研究提出职责范围内的标准体系建设和发展规划建议,以及关于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的其他意见建议; (三)根据社会各方的需求,提出本专业领域制修订标准项目建议; (四)按照本办法承担项目申报、标准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标准复审、标准外文版的组织翻译和审查等相关具体工作,并负责做好相关工作的专业审核; (五)按照政策法规司和有关业务主管单位的要求,开展标准化宣传贯彻、基础研究和国际交流; (六)开展本专业标准起草人员的培训工作; (七)管理本技术委员会委员,并对下属分技术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协调和管理; (八)按照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的有关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九)定期向政策法规司汇报工作; (十)承担应急管理标准化其他相关工作。 分技术委员会是技术委员会的下级机构,其工作职责参照技术委员会的工作职责执行。 技术委员会及其分技术委员会的委员构成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委的有关规定,遵循“专业优先、专家把关”的原则,主要由应急管理相关领域技术专家组成。标准技术审查实行专家负责制。 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负责相关日常工作。承担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应当对秘书处的人员、经费、办公条件等给予充分保障,并将秘书处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和相关考核,加强对秘书处日常工作的管理。应急管理部对秘书处工作经费给予相应支持。 第三章 标准的制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 应急管理标准分为安全生产标准、消防救援标准、减灾救灾与综合性应急管理标准三大类,应急管理标准制修订工作实行分类管理、突出重点、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十八条 下列应急管理领域的技术规范或者管理要求,可以制定应急管理标准: (一)安全生产领域通用技术语言和要求,有关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生产规程,安全设备和劳动防护用品的产品要求和配备、使用、检测、维护等要求,安全生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管理规范,安全培训考核要求,安全中介服务规范,其他安全生产有关基础通用规范; (二)消防领域通用基础要求,包括消防术语、符号、标记和分类,固定灭火系统和消防灭火药剂技术要求,消防车、泵及车载消防设备、消防器具与配件技术要求,消防船的消防性能要求,消防特种装备技术要求,消防员(不包括船上消防员)防护装备、抢险救援器材和逃生避难器材技术要求,火灾探测与报警设备、防火材料、建筑耐火构配件、建筑防烟排烟设备的产品要求和试验方法,消防管理的通用技术要求,消防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的技术服务管理和消防职业技能鉴定相关要求,灭火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装备配备、训练设施和作业规程相关要求,火灾调查技术要求,消防通信和消防物联网技术要求,电气防火技术要求,森林草原火灾救援相关技术规范和管理要求,其他消防有关基础通用要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除外); (三)减灾救灾与综合性应急管理通用基础要求,包括应急管理术语、符号、标记和分类,风险监测和管控、应急预案制定和演练、现场救援和应急指挥技术规范和要求,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地震和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相关技术规范和管理要求,应急救援装备和信息化相关技术规范,救灾物资品种和质量要求,相关应急救援事故灾害调查和综合性应急管理评估统计规范,应急救援教育培训要求,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与综合性应急管理有关基础通用要求(水上交通应急、卫生应急和核应急除外); (四)为贯彻落实应急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需要制定的其他技术规范或者管理要求。 第十九条 应急管理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应急管理国家标准由应急管理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家标准委的有关规定组织制定;行业标准由应急管理部自行组织制定,报国家标准委备案;地方标准由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地方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参与和推动地方标准制定;团体标准由有关应急管理社会团体按照《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国标委联〔2019〕1号)制定并向应急管理部备案,应急管理部对团体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企业标准由企业根据需要自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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