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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主要物料消耗是指在采矿、剥离或掘进过程中,每完成1万吨采剥(掘)作业量所消耗的某种物料的数量。其计算公式为:某种物料耗用量(计算单位/万吨)=某种物料耗用量(计算单位)采剥(掘)量(吨)=某种物料耗用量(计算单位)÷ 采剥(掘)量(吨)计算说明: (1)采矿主要物料消耗包括:炸药(千克)、雷管(个)、导火线(米)、导爆线(米)、导爆管(米)、木材(米3)(其中:枕木(米3)、坑木(米3)、轮胎(条)、电力(千瓦·时)、柴油(千 克)、压缩空气(米3)、蒸汽(米3)等。 (2)物料消耗指标的母项数字必须与所完成的采剥(掘)作业量计算口径相一致。 (3)处理返修量以及废品所消耗的物料,也应包括在本期的物料消耗量中,如二次爆破所消耗的炸药量,应包括在炸药总消耗量中,但母项不包括二次爆破的爆破量。 (4)计算木材消耗时,应将板材、方村统一折算成原木量来计算。其折算系数为1.43。坑木有回收再利用的,计算时只计算新木材用量。 (5)计算轮胎消耗量时,再生轮胎按0.3的系数折合为新轮胎计算。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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