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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经济强县(市、区)煤炭经营监管部门: 根据国家《煤炭经营监管办法》、《浙江省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对煤炭经营资格延续申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续申请对象 煤炭经营资格证书有效期满提前一个月自愿提出申请延续的煤炭经营企业。 二、延续申请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2009年煤炭经营年度检查确定为合格的企业。有整改任务的企业必须完成整改后,方可提出延续申请。 (二)配备经专业培训合格取得上岗证书的煤炭计量人员。 三、延续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一)企业填写的《煤炭经营资格延续申请表》2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最新股本结构工商登记情况; (三)煤炭经营企业计量人员培训合格证复印件(上岗证); (四)煤炭经营资格证正副本。 四、办理延续的方法 企业向所在地市、经济强县(市、区)煤炭经营监管部门上报延续申请材料,由各市、经济强县(市、区)煤炭经营监管部门签署意见后,集中报我委核发。在省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直接报我委。 五、严格煤炭经营资格延续审查 各地煤炭经营监管部门要抓紧做好辖区内企业资格延续审查的组织和落实工作,要方便企业、服务企业。利用延续申请的机会需要项目变更的企业,应按规定先行进行变更登记。对未按时提出延续申请的企业,其资格有效期过后一律不再接受延续申请,该企业的经营资格自然终止。 注:以上内容如有出入,以正式文件为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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