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标国家中心研究员杨大明博士在谈到“国内外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与发展”时表示,国内井下救生舱研发具有起点高、产学研紧密集合、可借鉴吸纳国外先进技术的一些优势,但不能忽视的是,目前此项技术仍处于研发探索初期,技术引进或相关领域技术采用尚处于组装、仿造、借用阶段,大部分救生舱未经实践检验,需通过实用不断优化调整,尚未建立产品标准和设计、安装、使用、维护、管理规范,所以说我国的井下救生舱研发与生产推广,很有必要坚持科学性、严谨性,尽可能采用能够提高可靠性的高技术成果,“因为救生舱是生命工程,应实用、安全、可靠”。 避险方式要因地制宜 在介绍“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组成与基本类型”的时候,对于企业关心的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建立及方式方法,杨大明博士强调企业要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应用。“避难所的类型,由矿井根据自身的特点自主选择,以满足矿工在突发紧急情况下的避险需要为原则。” 据介绍,井下避难所的基本类型有固定式避难硐室和可移动式救生舱两种基本类型。固定式避难硐室根据供氧方式分为两种,一种是钻孔通风式,即为硐室开凿直通地表的大直径钻孔。采用两道风门结构,以便形成风障,钻孔直径60~200mm,灾变情况下在地面通过专用压风机向避难硐室压风,硐室内设置通讯、警报、急救设施;另一种是自备氧式,即无直通地表的钻孔,自备供氧设施,提供一定时间的化学氧或压缩氧。但要注意的是有害气体处理、温湿度控制,需要进行定期检测,同时也要有通讯、照明、指示、急救设施以及食品的储备等。 对于避难硐室的设置方式,杨博士介绍了四种:一是在巷道旁侧建立;二是两条巷道之间建立;三是在工作面之间建立;四是预留专用煤柱建立。 谈到可移动式救生舱,他指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将救生舱研究列入国家“十一五”科技支撑计划,目前超过20家单位从事相关产品研发。这种避险装置的特点是在提供紧急避险空间的时候,可通过牵引、吊装等方式实现移动,以适应采掘工作的要求。其以材质区分为硬体式和软体式两种。硬体式救生舱用钢材等硬质材料制成一体式、分节组装式等类型。软体式救生舱是采用阻燃、抗静电、耐高温帆布等软质材料制造,在突发紧急情况下依靠快速(几十秒至几分钟)自动充气膨胀架设。软体式救生舱又分为软体式和组合式。 根据所了解的情况,南非煤矿以避难硐室为主;根据有关考察报告,美国目前煤矿井下配备避难所1193台(个)。其中:软体式救生舱1000台(占80%以上);硬体式救生舱123台;避难硐室70个。根据中科院岩土所专家的相关报告,加拿大煤矿采用固定与可移动相结合的方式;可移动式救生舱以硬体为主,软体应用较少;固定硐室与救生舱的比例约为1:5。根据近期专家考察,澳大利亚煤矿较多使用“空气呼吸器+加气站”的方式,通过快速加气站提高续航能力。“从中国煤矿进行救生舱等避险设施试点建设的探索看,建议采用‘固定+可移动’方式的居多数”,杨博士介绍。 科技要不断优化升级 杨大明博士指出,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建立与推广已是大势所趋,国外已全面推行。加拿大自1928年的Hollinger矿火灾(39人死亡)后,就出现初期避难所,利用压缩空气通过面罩提供氧气。后来出现了有害气体处理系统,处理空气中的一氧化碳和二氧化碳。自1980后,在金属矿山得到广泛应用,现被法律强制建立;南非自1970就出现避难所,1986年Kinross金矿矿难(死亡177人)后,法律强制井工矿山必须设立避难所。南非煤矿开采深度浅,一般采用硐室+大直径钻孔方式;澳大利亚金矿自2000年一直使用可移动式救生舱,目前已是法律的基本要求。印度、英国、德国、法国等也在研究和应用避难所。从使用情况看,早期主要用于金属矿山,煤矿应用很少,认为煤矿在灾变时期容易发生火灾或爆炸,人员应尽可能撤离。而目前越来越多的国家规定煤矿也必须设立避难所。 在提出我国具有能在充分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将潜艇、船舶、高楼逃生等领域高新技术用于井下避险设施研发,产学研紧密集合,相关领域单位积极参与,积极开展国际合作,借鉴、吸纳国外先进技术的相关优势后,杨博士表示目前此项技术仍处于研发探索初期,技术引进或相关领域技术采用尚处于组装、仿造、借用阶段,大部分救生舱未经实践检验,需通过实用不断优化调整,尚未建立产品标准和设计、安装、使用、维护、管理规范。 对于井下救生舱,杨大明博士提出的基本要求有四条:一是明确具体的适用条件和范围,包括适用的灾情、灾种、灾区及海拔高度、环境条件、井巷空间尺寸等,并在产品标准、使用说明书、产品的永久性安全使用须知中注明;二是具备安全防护、氧气供给、有害气体处理、温湿度控制、通讯、照明及指示、生存保障等功能,保证在无外部支持条件下维持舱额定避险人员生存(即额定防护时间)96h以上;三是有足够的强度、防护能力、气密性和防止有毒有害气体侵入的能力;提供生存空间不低于每人0.8m3,且总有效容积不低于8m3;四是避难所应具备所内外环境参数检测仪器,至少应对避难所内的CO、CO2、O2、CH4,所外的CO、O2、CH4、CO2、温度等进行检测或监测;五是应具有内部空气循环系统,流量宜在20L/min以上;六是配备灾变时期空气供给装置或设施,在额定防护时间内提供人均供风量不低于0.3m3/min,O2在18.5%~22.0%之间,并保证避难所内部始终处于正压状态,以防止有毒有害气体渗入。同时应具备接入矿井压风系统的接口;七是井下避难所应设有与矿(井)调度室直通的电话。 配套法规管理不可少 杨大明博士在发言中也提出了相关的意见和建议,指出避险设施发挥作用需要一定条件和保障措施,包括遇险(幸存)人员有充足时间使用避险设施;遇险(幸存)人员有必要条件使用避险设施;遇险(幸存)人员有能力使用避险设施,人皆会用;安全避险设施应时刻处于完好状态,随时能用;设备配套,系统完整,与其他安全避险系统形成有机整体有完整救援计划。因此他重点强调,NIOSH在关于救生舱的报告中指出:救生舱挽救生命的可能性,只有在煤矿经营者结合救生舱制定全面的逃生救援计划的情况下才会实现!因此设施先进、布局合理、建设合格、各安全防范系统有机结合、设施的维护保养配品更换淘汰及时、培训与演练到位、应急预案等软件同样重要。 同时杨博士总结了国外在建立与发展紧急避险系统过程中,有值得重视与借鉴的几个关键点:一是要建立配套井下避险设施的相关法律规定,使之符合安全生产的客观需求并发挥作用;二是从矿井整体安全角度考虑避险设施布局、建设和管理,有整体设计;应对矿井全覆盖,井下所有人员均有避险空间;三是避险设施类型,应考虑服务区域特点及可能发生灾害类型;四是避险设施位置,应考虑服务区域特点,灾变时期人员抵达难易程度和所需时间,佩用自救器防护时间,岩体稳定性和支护有效性;五是避险设施防护时间,36-96小时,根据救援所需时间等确定;六是建立规章、专人管理,始终完好、时刻能用;七是将安全使用避险设施作为培训和演练重要内容,人皆会用。 [1]
中国矿权资源网http://www.kq81.com/矿权交易、矿权转让门户网站
【免责声明】此文章仅供读者作为参考,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出于传递给读者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此文章来自于网络。如转载稿件涉及版权等问题,请在第一时间联系矿权资源网进行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