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名: 密码: 验证码: 1224


当前位置:矿权网首页矿业学堂矿山管理 → 井下供电“十不准"

井下供电“十不准"

http://www.kq81.com 时间:2008/12/31 17:22:10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次数:1236

    1.不准带电检修。

    2.不准甩掉无压释放器、过"电流保护装置。

    3.不准甩掉漏电继电器、煤电钻综合保护和局部通风机风电、瓦斯电闭锁装置。

    4.不准明火操作、明火打点、明火放炮。

    5.不准用铜、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

    6.停风、停电的采掘工作面,未经检查瓦斯,不准送电。

    7.有故障的供电线路,不准强行送电。

    8.电气设备的保护装置失灵后,不准送电。

    9.失爆设备、失爆电器,不准使用。

    10.不准在井下拆卸矿灯。

更多精彩内容关注中国矿权资源网微信公众号
关键字:井下|供电|十不准
【字体: TOP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您还有问题没有解决,请在下面提问
问 题:
内 容:
联 系 人:
公司名称:
电 话:
传 真:
手 机:
地 址:
邮政编码:
X关闭
关闭

0315-2738258 13303155855 工作日:8:00-23:00
周 六:8:00-23:00

扫码加微信客服

扫码加微信客服
扫一扫关注订阅号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