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一般会计业务处理程序
第一节会计业务之范围及其执行
一、本公司会计业务由各级主办会计人员及其佐理人员处理之。
所有主办会计人员,在总公司为财务管理部主管,在所属机构为会计部门主管。
二、会计业务包括下列各项:
1、 原始凭证之核签。
2、记账凭证之编制。
3、 会计簿籍之登记。
4、会计报告之编制、分析与解释。
5、会计用于企业管理各种事项之办理。
6、内部之审核。
7、会计档案之整理保管。
8、 其它依照法令及习惯应行办理之会计事项。
各项会计业务应包括预算、决策、成本、出纳及其它各种会计业务。
三、会计业务之处理程序,应依本公司之规定,根据合法之原始凭证,造具记账凭证;根据合法之记账凭证,登记会计簿;根据符合规定之会计簿籍,编制会计报告。但 原始凭证之格式及其所记载之事项,具备记账凭证之条件者,得代替为记账凭证。
各种特殊会计事项,依本公司规定处理有窒碍难行时,得参酌一般会计原理之原则方法或习惯,在不违背政府法令范围内处理之。
四、原始凭证关系现金、票据、证券之出纳者,非经主办会计人员之盖章,不得为出纳之执行。
五、主办会计人员于核对账目时,对于现金、票据、证券及其它各项财务应随时派员盘点。关于财物之核对与盘点事项,每年最少应办理一次。
六、会计业务之处理发生错误时,应于发现错误时,随时更正之。
七、会计人员执行其职务时,须使用本名,不得用别名或别号。
第二节会计凭证之处理程序
一、凡是以证明会计事项发生及其经过之文书单据均为原始凭证,其类型见本制度会计凭证第二章之规定。
原始凭证经法令规定须具备某种条件者,应依其规定。
二、原始凭证应先详细审核,如有下列情形者,当视为不合法:
1、 法令明定为不当之支出者。
2、 书据数字计算错误者。
3、 收支数字与规定及事实经过不符者。
4、 与本公司有关规定不合者。
三、原始凭证之审核:
(一)支出凭证之审核
1、 支付款项应取得受款人之统一发票与原则,但金额在五○○元以下得以受款人之收据即可。
2、 对于营利事业购进物品或支付费用之原始凭证,应盖有该营利事业之印章,并记明下列各项。
(1)该公司或商号名称、地址。
(2)货品名称、规格及数量或费用性质。
(3)单价及总价。
(4)交易日期。
(5)本公司之台头及地址。
前项原始凭证,若为收据,必须填明该营利事业之统一编号,贴足印花。
3. 对于个人支付费用之原始赁证,应记明下列各项
(1)该受款人之姓名、住址、身份证统一编号,必要时应检送身份证影本。
(2)支付款项事由。
(3)实收金额。
(4)收到日期。
(5)本公司之台头及地址。
前项原始凭证如为收据,应贴足印花,并依法代扣税捐。
4. 对于其它机构支出之原始凭证,应记明下列各项,并视法令规定贴足印花。
(1)受款机构名称、地址。
(2)支付款项事由。
(3)收到日期。
(4)本公司之台头、地址。
5. 对于本公司内部支出之原始凭证,应依本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6. 购进材料之原始凭证,应检附材料验收单。(收料单及请购单)。
7. 购进物料及其它消耗品之原始凭证,均应检附物料验收单。(收料单及请购单)。
8. 购进固定资产之原始凭证,应检附“固定资产验收单”及请购单。
9. 刊登广告费及印刷费发票或收据均应附具样本或样张。
10. 员工出差旅费应依照本公司“员工出差旅费报支办法”支给,并填具“出差旅费报告表”检附有关单据报销。
11. 支出凭证单据上之实付金额应用大写数字书写,不得涂改或挖补。
12. 非英文之凭证单据应由经办人将其内容摘要译成英文,一并附送。
13. 各部门之费用开支应受部门费用预算之限制者,依各该预算之规定办理。
14. 各项支出凭证应由经办部门主管及经办人签章,会计人员审核及会计主管核准始为有效。
(二)收入凭证之审核:
1. 各项收入无论属于营业收入或营业外收入均应取得足资证明收入之凭证。
2. 房屋之销售应以本公司有关规定价格为其审核之依据。
3. 凡属出售资产之收入,应以合同、契约或开标议价之记录,或其它有关书据为其审核之依据。
交换资产所得之利益收入,应依交换合同、契约或其它有关之书据为其审核之依据。
4. 各项成品销售及其它资产出售,所开之统一发票,应记明下列事项:
(1)销售(或出售)日期。
(2)客户名称及地址。
(3)销售成品或其它资产名称、数量。
(4)单据及总价。
(5)本公司名称、地址及印章。
(6)其它事项。
5. 收入凭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当视为不合者。
(1)收入计算及条件与规定不合者。
(2)收入原始凭证与事实经过不符者。
(3)书据数字计算错误者。
(4)形式未具或手续不全者。
(5)其它与法令以规章不合者。
四、不生效力或不合法之原始凭证不得为造具记账凭证或登账之根据。
五、记账凭证之编制,除整理结算、结账等事项,确无原始凭证者外,应根据原始凭证为之。
六、应具备原始凭证而事实上无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无法取得之会计事项,应由经办人员签报,经其各级主管之核转及主办会计之会签,呈奉部经理之批准,始得据以编 制记账凭证,事后取得原始凭证时并应检附。
七、记账凭证内所记载之会计事项及金额,应悉与原始凭证内所表示者相符。原始凭证之金额,其不以分位为止者,应将分位以下之小数四舍五入记入记账凭证。
八、记账凭证有下列情形者,视为不合法之凭证,应更正之:
1. 记账凭证根据不合法之原始凭证造具者。
2. 未依规定程序编制者。
3. 记载内容与原始凭证不符者。
4. 商业会计法规定应行记载之事项未经记明者。
5. 依照规定,应经各级人员签章,而未经其签名盖章者。
但各单位主管,已在原始凭证上签章者,记账凭证上得不签章。
6. 有记载缮写计算错误,而未经遵照规定更正者。
7. 其它与法令、公司规章不合者。
九、凡由一科目转入另一科目时,其借贷双方会计科目虽属相同,而会计事项之内容并不相同,或总分类账科目虽属相同,而明细分类账科目并不相同者,均应造具记账 凭证转正之。但属成本计算科目另有规定处理方法者,不在此限。
十、现金、证券、票据及财物之增减、保管、转移,应随时根据合法之原始凭证,造具记账凭证,但有关生产成本已随时根据合法原始凭证,直接记入明细分类账者,得 按期分类汇总造具记账凭证。
第三节会计簿籍之处理程序
一、会计簿籍除本章另有规定者外,均应根据记账凭证登记。
二、根据记账凭证记入会计簿籍时,除总分类账应先汇编“日计余额试算表”,然后根据该表记入外,其明细分类账应根据记账凭证记入之。销货簿,应收票据明细账及 材料账得根据原始凭证直接记入之。
三、记账时其账簿内所记载之会计科目、金额及其它事项,应悉与记账凭证内所载者相同。
四、日计余额试算表之编制及各种账簿之登记,均应每日为之。
五、账簿有下列情形者,视为不合法之账簿,应予更正,如不更正,不得据以编制会计报告:
1. 日计试算表及账簿之登记,未据规定之记账凭证或原始凭证者。
2. 记入总分类账款据规定之日计试算表者。
3. 日计试算表及账簿之内容与记账凭证或原始凭证不符,或总分类账之内容与日计试算表不符者。
4. 记载缮写计算等错误,不依规定更正者。
5. 其它与法令不合者。
六、总分类账及明细账,原则上均应按日结算借贷之余额,如事实上无此必要时,得斟酌实际情形改为每周为之,但每月终了时必须办理结总一次,计算各账户“本月合 计”及“截止本月累计”,以利月报之编制。
七、本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办理结账:
1. 会计年度终了时。
2. 公司改组合并时。
3. 公司解散时。
八、结账前应为下列各项之整理分录:
1. 所有预收、预付、应收、应付各科目及其它权责已发生而尚未入账各事项之整理分录。
2. 折旧坏账及其它应属于本结账期内之费用整理记录。
3. 材料、成品等实际存量与账面存量不符之整理记录。
4. 其它应列为本结账期内之损益及截至本结账期止已发生之债权债务而未入账各事之整理分录。
九、年终结账时,各账目经整理后,其借贷方余额应依下列规定处理之:
1. 收入、支出各科目之余额应结转“本期损益”科目,为损益之计算。
2. 资产负债及净值各科目余额,应转入下年度各该科目。
收支各科目之结转应作成分录,资产负债及净值各科目之结转迳在账簿上为之。
十、账簿及重要备查簿内记载错误而当时发现者,应由原记账人员划双红线注销更
正,并于更正处盖章证明,不得挖补、擦刮或用药水涂灭。如错误于事后发觉,而其错误不影响结算者,应由查觉人员将情形呈明主办会计更正之。若其错误影响结算或相对账户之余额者,应另制传票更正之。
数字书写错误,无论写错一位或数位,均应将该错误数额全部用双红线划去,另行书写正确数字,并由记账人员盖章证明。
十一、账簿及重要备查簿内有重揭两页有空白时,应将空白页划斜红线注销,如有误空一行或两行,应将误空之行划红线注销,划线注销之账页空行均应由记账人员盖章证明。
十二、各种账簿之首页,应列启用单,标明公司名称或各企业名称、年度、账簿名称、册次页数、启用日期,并由负责人及主办会计盖章。各种账簿之末页,应列经管人 员一览表,填明记账人员之姓名、职别、经管日期。凡经管账簿人员遇有职务更调时,须将各项账簿由原经管人员与接管人员于上述账簿“经管人员一览表”内书明交接年月 日并盖章证明。
十三、各种账簿账页之编号,除订本式应按账页顺序编号外,活页式之账簿,应按各账户所用之账页顺序编号,年度终了时应予装订成册。总分类账及明细分类账应各在 账簿前加一目录。
十四、各种账簿除已经用尽者外,在决算期前不得更换新账簿,其可长期持续记载者,在决算期后,可毋庸更换。
十五、各种账簿在使用前应检查页数编号,并贴足印花税票,其主要账簿并应送当地税捐机关验印。
第四节会计报告处理程序
一、会计报告之编制,除决策报告应将属于期间内之会计事项全部列入外,至于日报、月报等得就该期间末日办理完毕时,已入账之会计事项编列。
二、会计报告内所表现之事实,应与账簿所记载者相符,但预算及其它比较分析数字得不由会计簿籍,直接编制会计报告。
三、会计报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更正:
1. 其内容与会计簿籍不符者。
2. 编造不依程序或内容显有错误者。
3. 缮写计算等错误者。
4. 未经应予签署人员签署者。
5. 其它与法令、公司规定不符者。
四、会计报告应依总公司所订之期限编送。
五、本公司所属机构所编送之会计报告应为综合报告,必要时并附送所属机构之会计报告。
六、各种会计报告,均应留存底稿。
七、会计报告未经总公司之核准,不得随意给与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人。
会计报告表达方式应尽量使非会计人员易于了解,会计报告之规格应使大小一致,以便装订。
第五节会计档案处理程序
一、原始凭证应按会计科目类别,依记账凭证之顺序,分目装订成册,另加封面,详记起讫日期、会计科目种类、起讫号码等。记账凭证应按月编号,并按日装订成册,另加封面,详记日期、起讫号码、记账凭证张数。
二、下列原始凭证得分别装订保管,惟应于记账凭证注明其保管处所及档案编号,或其它便于查封事项:
1. 各种契约及重要资产凭证应编号独立专卷。
2. 应留待将来使用之现金、票据、证券等凭证。
3. 将来应转送其它机构或应退还之文件书据。
4. 其它事实不能依会计科目装订成册者。
三、本公司及所属机构之会计报告及已记载完毕之会计簿籍等档案,均应分年编号,妥为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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