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事项
采矿许可证、采矿权延续、变更、注销登记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 二、审批条件: 采矿权延续登记: 1、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2、矿产资源补偿费按规定已交纳完毕;3、其它有关规定。 采矿权变更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1、变更矿区范围的;
2、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
3、变更开采方式的;
4、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
5、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采矿权注销登记: 1、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或因某种原因决定停办矿山;
2、矿产资源补偿费已缴纳完毕;
3、矿山环境恢复保护达到要求。 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三、审批程序: 采矿权人提出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注销)申请→办文窗口→地矿处审核→分管局长签发→办文窗口。 四、审批时限: 登记管理机关在收到申请人完全符合《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规定的材料后,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