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矿权的申请与登记制度有两方面的作用,一是确立申请外探矿权,即拥有对批准区域内的规定矿种的探矿权;二是国家追过探矿权的登记审查,以维护其矿产资源所有权不受侵害,对却查工作实施调控和监督管理。
1.探矿权申请文件
探矿权申请人向勘查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探矿权时,必须按服《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提交合法的资料,文件。这些资料和文件包括:
(1)申请登记书和申请的这块范围图;
(2)勘查单位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3)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
(4)勘查实施方案及附件;
(5)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
(6)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登记管理机关也可以根据登记当时的形势下对探矿权中请人提出其他资料要求。
对于石油、天然气矿产,申请勘查需要有特别的资质条件。规定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行石油、天然气勘查的批准文件以及勘查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2.申请在先原则
探犷权申请与登记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出让矿业权的一种主要方式。登记管理机关优先审批登记申请时间在先的探矿权申请.这是一种维护探矿权人合法权益的,有利于避免探矿权属纠纷,维护正常的勘查秩序的审批登记顺序的法律制度,称为中请在先原则口根据这一原则,登记管理机关将探矿权授予第一位符合申请条件的中请人。
申请在先原则并不是适用于所有的勘查区块或矿种的惟一原则。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适用申请在先原则的例外包括两种情况:
(1)国家地质勘查计划优先。我国现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有较强的依赖性,一些关系到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的矿产资源仍应当按照国家计划进行勘查、开发。根据这一国情,《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保证国家地质勘查计划一类项目登记。
(2)探矿权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有偿取得。登记管理机关依照《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权限确定招标区块,发布招标公告,提出投标要求和截止日期;对境外招标的区块由国务院国上资源主管部门确定。
根据公平、公正、公开、竞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则,探矿权也可通过招标投标方式取得。招标投标方式按允许参加的对象不同,可分为面向国内招标和面向国外招标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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