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债权人要求抵押人提供抵押物价值的,抵押人应委托评估机构评估抵押物。
2.探矿权、采矿权设定抵押,探矿权、采矿权人应持抵押合同和探矿权、采矿权许可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备案手续。探矿权、采矿权抵押关系解除后20日内,探矿权、采矿权人应书面告知原发证机关。
3.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申请实现抵押权,并从处置的探矿权、采矿权,所得中依法受偿。新的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人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当事人应依法办理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
4.采矿权人被吊销许可证时,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债务人承担。
0315-2738258 13303155855 工作日:8:00-23:00 周 六:8:00-23:00
扫码加微信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