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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矿山管理规章制度2

http://www.kq81.com 时间:2013/4/24 8:25:46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次数:2268
  四、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凿岩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⑴ 进入工作面后,首先检查处理好顶板浮石,清理好路面的碎石后方准作业。
  ⑵ 工作面有瞎炮时,禁止打眼,禁止打残眼和在岩石的裂缝中打眼。
  ⑶ 发现受凿岩石震动后,顶帮掉碴要立即停止作业,查明情况,处理安全后方准继续作业。
  ⑷ 发现炮眼在大量涌水时,不能拨出钎杆,并报告领导及时处理。
  ⑸ 进入工作面后发现有辣眼、刺鼻或头昏的感觉,要立即撤离,严防炮烟中毒。
  ⑹ 撬顶时,人员要站好位置,防止浮石脱落伤人,并且要防止人员堕落。
  2、爆破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⑴ 凡从事爆炸作业的人员应严格遵守GB6722--86《爆破安全规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安全规程,应持有有效爆破证从事爆破作业;任何地点不准单人爆破作业。
  ⑵ 使用爆破器材必须建立严格的领取、清退制度。领取的火工材料应妥善保管,雷管须用保险箱锁起,炸药、导火线须箱子加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严禁乱放、乱扔、私存、转卖或转借他人。剩余的火工材料应当日寄存,并办好出库和寄库手续。
  ⑶ 严禁烟火及明火照明。
  ⑷ 装药开始时,必须停止工作面其它作业,只准用木、竹炮棍装药,严禁用铜、铁等器材装药。
  ⑸ 地下爆破须在有关的通道上设置岗哨,井下所有人员须全部撤至地面安全地点。回风巷应使用木板交叉钉封或设支架路障,并挂上“爆破危险区,不准入内”的标志。爆破结束,巷道经过充分通风后,方可拆除回风巷的木板及标志。
  ⑹ 导火索起爆时,一人连续点火的根数不得超过5根;导火索的长度须保证点完导火索后,人员能撤至安全地点,但不得短于1.2米。
  ⑺ 同一工作面有一人以上同时点火时,须指定其中的一人为组长,负责协调点火工作,及时发出撤至安全地点的命令。
  ⑻ 必须用导火索或专用点火器材点火。严禁用火柴、烟头和灯火点火。严禁脚踩和挤压已点燃的导火索。
  ⑼ 最后一炮响后须经充分通风15分钟以上,工作面无炮烟后,方准进入工作面检查,发现瞎炮要立即处理,不准交班。
  ⑽ 瞎炮处理方法:
  (a)经检查确认炮孔的起爆线路完好时,可重新起爆;
  (b)打平行眼装药爆破。对于浅眼药壶法,平行眼距盲炮壶边缘不得小于0.5米。为确定平行炮眼的方向允许从盲炮孔口起取出长度不超过20厘米的填塞物。
  (c)用木制竹制或其它不发生火星的材料制成的工具,轻轻地将炮眼内大部份塞物掏出,用聚能药包诱爆。
  (11)其它有关规定,必须遵守GB6722--86《爆破安全规程》的规定。
  3、井下运输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⑴ 上班前必须对车辆全面检查是否运行正常,确保车辆设备正常后方能进行运输作业。
  ⑵ 制动与照明不正常的车辆严禁入井。
  ⑶ 行车时要注意前后左右是否有人员或障碍,防止碰撞伤人,与行人相遇应让行人先通过。 ⑷ 要检查车上所装的矿、碴是否牢固、超高、超宽,有掉落在巷道的矿岩须及时清理。
  ⑸ 矿岩应按指定地点排卸,严禁随意乱卸。
  ⑹ 严禁矿碴与人员混装。
  ⑺ 露天行走时应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要限速慢行,注意行人安全。
  ⑻ 井下行走车辆交汇时,距避车道近的车辆先避让于避车道内,待对方通过方可通行。
  ⑼ 严禁恶意堵占车道。
  4、装矿(碴)工安全操作规程
  ⑴ 作业前必须保证工作面有良好的照明和通风条件,检查好顶板、边帮,确认安全后方作业。
  ⑵ 装矿(碴)时应先用水冲喷矿碴,发现辣眼、头昏要立即撤离,严防炮烟中毒。
  ⑶ 注意上下前后左右是否有人员和障碍物,防止碰撞伤人。
  ⑷ 使用大锤破大块矿石时,要先检查锤柄是否牢固完好,其它人员要离开危险区,以防飞石伤人。
  ⑸ 工作面有瞎炮要通知爆破工及时处理,避炮时要到安全区,在正常通风的情况下,最后炮15分钟后方准进入工作面。
  5、井下电工安全操作规程
  ⑴ 井下电工应对井下的用电安全负主要责任,应保证各作业工作面有足够的照明。
  ⑵ 井下电工应经常检查电气设备和线路、电缆的绝缘情况,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
  ⑶ 电气设备的外壳不准随便拆除,其外壳和风水管等应有接地装置,对接地保护的情况应定期进行检查。
  ⑷ 380伏以上的电路禁止带电作业,禁止湿手、赤脚操作电气设备。
  ⑸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险丝。
  ⑹ 检修高压电气时不得少于二人,一人检修,一人监护,监护人员要负主要责任。
  ⑺ 操作高压电气时要正确使用符合耐压要求的绝缘手套、绝缘鞋、绝缘棒。
  ⑻ 配电盘应安装在干燥、无滴水的地方,以保证有良好的绝缘。
  ⑼ 电线和风水管、36伏照明线路和?伏以上的线路应错开安装,不得缠混在一起。
  ⑽ 动力、照明线路应吊挂整齐,接头可靠,绝缘良好。
  ⑾ 在停电检修线路或设备时应先事先所用线路的生产工,应在所检查线路或设备的电源开关上挂上警牌,以防发生触电事故。
  ⑿ 电气设备的线路安装、维护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设计要求。
  五、违章处罚规定
  矿井或从业人员违反矿山安全有关规定的,按其规定负相应法律责任,并接受省阳山铁矿的处罚。
  1、凡有违章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100元至1000元的处罚,直至建议承包队解除用工或解除太矿方和承包队的合同。
  2、凡有下列违章行为的队伍,视情节轻重给予1000元至10000元的处罚,直至停产整顿或终止合同。
  未能按设计要求,越界滥采乱挖,破坏顶板、保安矿柱及井下、地表其它工业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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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矿山|管理|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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