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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抵押的风险防范

http://www.kq81.com 时间:2012/12/19 14:40:45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次数:1039
  采矿权是指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法人、公民或其他组织在行政特别许可的条件下,对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享有的占有、开采和收益的一种特许物权。采矿权抵押是指采矿权人依法以其拥有的采矿权在不转移占有的前提下,向债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申请实现抵押权,并从处置采矿权所得中优先受偿。采矿权抵押作为一种新型的抵押方式,在实际操作中具有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建筑物、机器设备抵押等常规抵押迥异的风险,须认真加以分析防范。
  采矿权抵押的风险主要有四类:一是法律风险,来自抵押权的成立和效力,即采矿权能否抵押以及如何办理合法有效抵押的问题。二是采矿权权证自身瑕疵造成的风险。由于矿业管理体制不完善及矿业登记制度不健全,部分企业采矿权许可证取得存在重大瑕疵,存在被发证机构吊销的风险。此外,矿产资源补偿费及资源税如未及时足额缴纳,就无法进行矿产开采,采矿许可证只是一纸“空文”。三是采矿权抵押价值不易确定导致的抵押物不足额风险。采矿权本身价值难以准确计量,而随着开采的深入矿产资源储量减少,采矿权价值还会随之递减。四是采矿企业的生产安全问题引发的风险,采矿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恶化引发的风险。
  一、采矿权抵押的法律风险防范
  (一)采矿权能否抵押。采矿权的抵押实际上是矿业权(包含探矿权、采矿权)作为财产权市场化改革的必然产物。计划经济时代,矿业权是通过行政授权无偿取得且不得流转,以矿业权设立抵押面临法律及制度上的障碍。随着矿业权市场化改革的深入,1996年修订后的《矿产资源法》和国务院1998年出台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明确提出矿业权可以流转,且《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还明确规定矿业权可以设定抵押。新颁布的《物权法》第123条规定:“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确立了采矿权的用益物权属性,《物权法》第180条在规定可以抵押的财产和184条在规定不得抵押的财产时,均未将采矿权纳入禁止抵押的范畴,再综合考虑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我们可以得出确定结论,采矿权依法可作为抵押的标的物。
  (二)采矿权抵押如何办理。采矿权抵押应持以下材料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抵押备案手续:1.抵押备案申请;2.由有关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的采矿权无争议的证明材料;3.由采矿权登记机关出具的转让申请人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及采矿权价款的证明材料;4.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机关有关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情况的证明材料;5.由资源税征收管理部门出具的资源税缴纳情况的证明材料;6.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其价值的评估机构为由国务院地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的证明材料;7.国有资产部门批准抵押的文件(如果是国有矿山);8.抵押合同;9.采矿许可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经审查,核准登记备案的,在被抵押采矿权的《采矿权登记表》上注明抵押事项,并在《采矿许可证》上做他项权利记载,最后开具采矿权抵押登记备案证明书。
  二、采矿权自身存在瑕疵的风险防范
  接受采矿权作为抵押标的物,签订抵押合同之前,应对采矿权进行认真细致的审查。一是审查《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性和有效年限。包括采矿权人、法定代表人、地址、矿产种类、矿区面积、已开采储量及后续可开采储量、批准使用年限、年度审查情况等。二是了解采矿权的权属及资费缴纳情况。到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采矿权权属有无争议,是否存在共有以及转让受限等情形,是否存在出租或先行抵押等不允许抵押的情况;到采矿权登记机关,了解采矿权使用费及采矿权价款是否按规定足额缴纳;到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机关,了解矿产资源补偿费是否足额缴纳;到资源税征收管理部门,了解资源税是否足额缴纳。若采矿权或采矿权人在上述方面存在不足,应要求采矿权人补充整改,消除瑕疵。
  采矿权抵押是以采矿权的流转为最终实现方式,因此设立采矿权抵押须同时符合采矿权转让条件。根据《物权法》、《担保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法规,用于抵押的无瑕疵的采矿权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采矿许可证是经有权部门颁发且在有效期内;2、采矿权属无争议;3、采矿企业生产满一年;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充费及资源税;5、采矿权不存在先行出租行为。
  三、采矿权抵押的价值评估风险防范
  以采矿权作为抵押物,一般要求抵押人就采矿权的价值,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选择评估机构,一是要审查其营业执照的范围是否包含矿业权评估;二是要审查其是否具备国土资源部签发的《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证书》并按时进行了年检;三是应通过多种信息渠道了解该评估机构的诚信状况、评估能力水平。矿业权价值的评估,目前的主要方法和途径主要有收益途径、成本途径和市场途径三种方法。抵押权人应在专业评估机构评估价值的基础上,再实地勘查鉴别评估价值的合理性与真实性,采取收益途径、成本途径和市场途径等多种方法反复计算矿业权价值,确保资产评估的质量。
  四、采矿权抵押的安全及经营风险防范
  矿产开采,特别是小矿山的开采属于高危行业,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吊销采矿权证,将直接影响抵押权的实现。为有效防范安全风险,抵押权人应选择安全制度健全、安全设施设备完备、安全管理及从业人员齐全的采矿企业。
  在抵押权成立前,抵押权人应对采矿企业进行安全评估。一方面通过安监、矿管等部门,调查了解其以往的安全生产记录。另一方面对其生产安全情况进行实地调查,重点核实企业是否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配备安检员、安监员、瓦斯员、放炮员,“四员”是否具备“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企业人员是否经过安全生产全员培训,是否具备从业资格;调查企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否健全、责任是否落实;生产及安全防范的各种硬件设施是否达到国家安监局的各项指标要求。
  在抵押权成立后,抵押权人应对采矿企业进行全方位的监管,以防范应对各类安全事故风险和经营风险。一是指派专门的客户经理或成立监管小组,对企业进行资金、物质、帐务的全方位、多角度监管。尤其要密切关注其安全生产情况。二是与国土、安监、矿管等部门建立合作机制,共享企业的安全管理和生产经营信息,实行共同监管。三是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如要求企业专户存入一定数量的风险保证金,督促其办理安全事故保险、财产保险和为矿工办理人身保险等。四是加强对抵押所涉矿种行业的研究,储备部分相关优质企业备用,以便需实现抵押权时采矿权能顺利流转,抵押债权能顺利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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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采矿权|抵押|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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