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建设是为矿山生产创造基本的生产环境和条件,因此,依照矿山安全法、矿山安全法实施办法以及其它安全规程和标准的规定搞好矿山建设,是保证矿山安全生产的基础。
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和施工、同时投人生产和使用。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按照国家规定,经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批准。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必须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矿山设计下列项目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规范:
(l)矿井的通风系统和供风量、风质、风速;(2)供电系统,(3)提升、运输系统;(4)防水、排水系统和防火、灭火系统;(5)防瓦斯和防尘系统;(6)有关矿山安全的其它项目。
矿山应当有保障安全生产、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安全设施,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每个矿井必须有两个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的直线水平距离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矿井的每个生产水平(中段)和各个采区(盘区)至少有两个能行人的安全出 口,并与直达地面的出口相通。安全出口的支护必须坚固,并设有梯子。
(2)每个矿井有独立的采用机械通风的通风系统,保证井下作业场所有足够的风量。但是,小型非沼气矿井在保证作业场所所需风量的前提下,可以采用自然通风。
(3)井巷的断面能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安全设施、设备的安装、维修及施工的需要。井巷支护和采场顶板管理能保证作业场所的安全。
(4)相邻矿井之间、矿井与老窑之间要留有足够的安全隔离矿柱。矿山井巷布置要留有足够的保障井上和井下安全的矿柱或岩柱。
(5)有地面和井下的防水、排水系统,有防止地表水泄入井下的措施。
(6)溜矿井有防止和处理堵塞的安全措施。
(7)有自燃发火可能性的矿井,主要运输巷道布置在岩层或者不易发火的矿体内,并采取有效的预防自撇发火措施.。
(8)矿山地面消防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消防的规定。矿井有防灭火设施和器材。矿山储存爆破材料的场所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9)地面和井下供配电系统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矿山提升运输设备及装置符合安全规程的要求。
(10)矿井要有防尘供水系统,地面和井下所有产生粉尘的作业地点有综合防尘措施。
(11)有瓦斯、矿尘爆炸可能性的矿井,采用防爆电气设备,并采取防尘和防爆措施。
(12)矿井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通风检测仪和有毒有害气体与井下环境检测仪器.
(13)有防止山体滑坡和因采矿活动引起地表垠陷造成危害的预防措施。
(14)有与外界相通的、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和通讯设施。
矿山建设工程必须按照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后,由管理矿山企业安全的主管部门验收,并须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不符。矿安规程和行业规范的,不得验收,不得投入生产。
矿山企业应确定合理的开采顺序,并在提升、运输、通风、排水等开拓系统形成后,方准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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