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股份制矿山企业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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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第一条本公司定名xx矿股份公司。是紧密型实体公司。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纳税,对国家承担经济责任。 第二条公司是一级法人单位。享有国家法律规定的一切权利,受法律保护,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条公司是一级经济组织和计划单位。公司对完成国家计划负责。拥有国家规定的企业经营自主权,是扩权的基层单位。公司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所属单位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统一向国家缴纳税金。 第四条公司的生产范围以铜矿开采为主。 第五条本公司设在XX市。根据经营需要在各地设置分支机构。 第六条本公司的宗旨是努力发展铜矿事业,依靠技术进步和科学管理,注重智力开发,以不断提高企业素质和经济效益,为人民生活需要服务。 第七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法律法规。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独立开展本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条本公司承担国家指令性计划,指导性计划和市场调节任务。保证完成国家计划,实现国家下达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发展横向联系,履行经济合同。 (二)公司的基本任务 第九条制订公司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季度计划,并安排下达到所属各单位执行。 第十条公司根据行业发展规划要求,按照专业化协作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对所属工厂进行合理调整,实行技术改造、不断完善管理体制的改革,推行现代化科学管理,以提高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 第十一条公司按照平等互利原则,为了搞活经济,可与其他企业跨行业跨地区进行多种形式的联合。 第十二条公司统一组织对外贸易引进先进技术和引进资金,并负责组织有关基本建设的实施。 负责组织产品开发和重大科研项目的攻关和投产。 第十三条加强智力开发,搞好全员培训和专业技术培训,不断提高职工的素质,以适应现代化科学管理和技术发展的需要。 第十四条接受主管部门的委托,承担各项行业管理任务。 (三)公司的资产 第十五条本公司各企业的现有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由公司统一经营管理。 第十六条本公司各企业固定资产的异动,实行有偿调拨、转让或租赁,由公司统筹办理。 第十七条公司对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的财务财产管理办法由管委会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根据生产发展需要,经公司管委会协商一致,公司经理有权向职工和社会集资,以扩大资金来源。本公司集资股息不低于国家银行存款年息,年终结算,可按股分红。 (四)公司的管理体制 第十九条公司实行经理负责制。公司经理由主管部门任命。公司经理是公司的法人代表。公司设经理一人,副经理若干人。经理对全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实行全面领导,统一指挥。副经理对经理负责。 第二十条实行民主管理,设置公司管理委员会协助公司经理对重大问题进行决策。管理委员会由公司经理、副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和各厂厂长、工会主席共同组成。公司经理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管委会推选。 第二十一条公司所属工厂厂长和经理部主任由公司经理任命,实行厂长(主任)负责制。厂长(主任)在公司总体规划下行使生产经营管理决策权,对生产、行政和经营管理工作全面负责,拥有相应的自主权。 第二十二条公司的机构设置本着统一协调、精简、效能的原则,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设置相应的机构。具体组织机构的设置经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三条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公司内部严格实行各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贯彻按劳分配原则,论功行赏,论过行罚。 (五)工厂 第二十四条工厂的职责是全面完成公司下达的计划和各项经济技术指标。依靠技术进步,加强科学管理,抓好各项基础工作,努力降低生产成本,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产出,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二十五条工厂在服从国家计划管理前提下,拥有以下权利: 1、有权选择灵活多样的经营方式。 2、在完成公司年度计划和承包任务的前提下,有权安排月份计划和增产计划。 3、 有权拥有和支配自留资金。 4、 在有利于公司整体发展的前提下,有权根据自己的特点开发新产品,开展多种经营和横向对外联合。 5、有权按照规定自行任免、聘用或选举本厂工作人员。 6、有权自行决定用工办法和工资奖励形式。 (六)公司内部管理权限的划分 第二十六条为了调动公司、工厂两方面积极性,公司实行集权和分权相结合的管理制。产供销、人财物等各个方面,贯彻集中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管理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公司内部生产经营管理权限的划分如下: 1、凡计划内产品由公司统一对外承办销售业务、签订合同,并组织执行(工厂自销比例由管委会确定);非计划内产品如超产产品、新产品等,公司、工厂都可对外销售。 2、物质供应公司负责编制统配部门对物质和大宗共同原料、燃料的供应计划,申请分配和组织供应到厂。公司负责各厂间的内配原料和半成品的衔接调配。其他辅料及零星物质由各厂自行采购。 3、财务管理公司为独立核算单位,实行统一核算、自负盈亏,统一缴纳税金和应上缴国家的一切款项。统一管理固定资产、流动资金、银行贷款。公司内部实行严格的经济核算制,制订经济核算办法,及财务财产管理办法,制定各种原、燃材料,半成品及提供劳务的计划价格,实行公司、工厂两级核算,工厂为公司内部的二级核算单位,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工厂根据资金周转的需要,向当地银行开立户头。 留利分配公司的留利根据各厂提供的效益多少,参照《公司法》进行分配。 4、人事劳动管理公司经理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免。副经理由经理提名,上级任免。工厂厂长由公司经理任免,厂级副职由厂长提名报公司经理任免。公司中层干部由经理任免,厂内中层干部由厂长任免。公司根据国家规定,控制工资总额和人数。各厂在上级劳动部门指导下,有权选择工资形式与奖励办法,奖金上不封顶,下不保底,有权自行招聘职工,有权对职工进行奖惩,包括给予晋级奖励和开除处分。 (七)公司党委 第二十八条公司建立( ( 矿公司委员会。负责公司和工厂的党务和政治思想工作。对工会、共青团实行统一领导。 第二十九条公司党委对公司的生产、行政工作起监督和保证作用。 (八)其他 第三十条公司对原集体所有制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十一条参加公司联合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根据联合的形式、项目、按合同规定实行分户记账,分别核算分配利润。 (九)附则 第三十二条凡愿意参加本公司的企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公司管委会讨论书面批准后接收为成员。凡要求退出本公司的成员,须提前半年向管委会提出书面通知,在其了结应负的债权债务后即可退出。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报请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后生效。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的修改和补充,须经公司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并报原批准机关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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