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定委托方
探矿权的评估,除了以登记机关出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或以收取探矿权价款为目的的探矿权评估由登记机关委托评估机构评估外韦以探矿权转让为目的的评估,必须由探矿权人来委托。非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评估,具体由谁来委托并不受上述限制。
探矿权申请人可以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但政府确认部门并不受理其评估结果的确认申请,评估结果也不作为登记机关出让矿业权收取矿业权价款的依据。
采矿权的评估,可以是采矿权人,也可以是采矿权转让的受让人来委托;国家出让采矿权的,委托方就是政府部门的采矿权登记机关。
二、项目接洽与业务受理
(一)项目接洽
评估委托方通过各种途径,找到自己信赖的矿业权评估机构后,双方进行初步的相互了解。在这一阶段,评估委托方应向评估机构介绍项目的大体情况,告知自己的评枯目的及各项具体要求;评估机构则应向委托方介绍本评估机构的以往业绩、评估收费标准和对本项目的相关建议等悄况。
(二)风险判断
在了解了项目的大体清况后,评估机构应及时地对项目的固有风险情况进行分析判断,以确定是否接受委托方的评估委托。
(三)项目委托
在确定接受评估委托后,委托方可以以书面形式给评估机构下一评估委托书。委托书的内容主要包括:评估对象,评估目的,要求事项,单位电话、地址及联系人,评估背景材料,委托单位及委托时间等。但内容应简明扼要。
(四)组成评估项目小组
评估机构在接受评估委托之后,就可根据矿业权资产的类型、难易程度及时间要求,选择适量、恰当的人员组成评估小组,并指定项目负贵人来具体负责该项目的评估工作。
(五)起草项目建议书
评估项目小组成立后,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委托方介绍的项目悄况,起草相应的项目建议书.以明确委托方应进行的评估项目前期准备工作。
(六)签署评估合同
矿业权评估合同是矿业权评估工作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是委托方与评估机构双方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评估内容、期限、费用、违约责任等内容达成的书面协议。其主要条款包括评估项目名称、评估目的、评枯对象、评估范围、评估基准日、评佑期限、评枯资料提交时间、收费金额和付歌方式、违约责任、合同生效日期等。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评估合同的签字人一定是双方的法定代表人,如果是非法定代表人签字,则必须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否则,确认部门将不予确认。
矿业权评估合同具有经济合同的性质,一经双方签字盖章,便 产生法律效力.合同双方均应认真履行。
(七)应注意的问题
评估机构在接受委托时,应注意核查矿业权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存续性。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予受理,对即将到期或刚过期的可提请委托人补办有关手续后再委托评估。
对评估对象应便用“探矿权”(或“探矿权资产”),“采矿权”(或“采矿权资产”)等术语,不能笼统地写成“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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