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矿权的申请与登记制度有两方面的作用,一是确立申请六探矿权,即拥有对批准区域内的规定矿种的探矿权;二是国家追过探矿权的登记审查,以维护其矿产资源所有权不受侵害,对拟查工作实施调控和监督管理。 探矿权申请人向勘查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探矿权时,必须按架《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提交合法的资料,文件。这些资料和文件包括:
(1)申请登记书和申请的这块范围图;
(2)勘查单位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3)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
(4)勘查实施方案及附件;
(5)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
(6)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登记管理机关也可以根据登记当时的形势下对探矿权中请人提出其他资料要求。
对于石油、天然气矿产,申请勘查需要有特别的资质条件。规定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行石油、天然气勘查的批准文件以及勘查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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