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中,规定了以下违法处罚项目:
(1)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2)违反《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自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3)审批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询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构不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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