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管部门应监督、引导、鼓励矿山企业在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面加大研究、开发和技术改造等方面的投入,生产矿山企业必须依法履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土地复垦的义务。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能达标的,依法予以关闭。
二、闭坑或停产、转产矿山,要严格执行矿山生态环境准出制度
1.闭坑或停产报告中,必须提供有关开发利用方案中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方案、水土保持方案、土地复垦实施方案落实.嗜况的内容,并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验收。
2.地下采空区的矿柱,应按设计要求保存完好;对采空区进行必要的充填,矿区内无塌
陷或塌陷隐患。
3.露天采矿场各类岩土体边坡小于容许坡度值,处于稳定状态;危岩体和不稳定边坡得
到有效治理。
4.矿坑水、选矿污水、固体废弃物淋滤溶解废液、生活污水等得到有效处理,无突水井危及邻矿的隐患,并巷已乎善封闭,废水并等已及时回填。
5.尾矿、废石、废渣、粉尘、剥离表土等固体废弃物堆放场选择合理,有安全可靠的挡坝,无滥占耕地、破坏土壤、危害生物、污染环境,形成地方病源等现象;
6.剥离表土应恢复原位,采矿边场、断面、固体废弃物堆放场应覆土并种草植树,保持水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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