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性地堪企业融资存在的问题分析 |
|
|
|
1、商业性地勘工作特点影响内源融资可持续投入 投资者投入这处融资方式具有不稳定性。商业性地勘是以盈利为目的,投资者预期某地期项目不会带来盈利时,便不会投入或终止投入,由此导致地勘工作后续资金跟不上,以及圈而不探等一系列问题的产生。以企业留存这种方式进行融资,客观上需要企业一直有持续稳定的短期收入(一般是完成一个生产周期后便可取得),但一个地勘项目的周期一般为3-8年,仅靠企业留存无法维持如此长周期的资金需求。 2、商业性地勘企业性质难以获得银行贷款 对商业性地勘的资金投入具有金额大、周期长、回收不确定的特点,因此,银行在向地勘企业贷款的时候,遵循谨慎原则,只有证实或查明的矿产区,银行才会为其贷款。这样一来,处于预查、普查阶段的地勘企业,便被银行排除在贷款对象之外。 此外,由于勘探风险高,凡获得银行贷款的地勘企业,多是以抵押贷款的方式获得的。而地勘企业是技术型企业,其自有资产的价值少,抵押后获得的贷款金额少,不能满足其资金需求。当企业需要再融资时,又不能将已抵押的资产进行二次抵押,导致地勘企业从银行仅能获得一次性融资。无法满足地勘企业技术不断的资金需求。 3、商业性地勘企业盈利性无法满足现行证券融资条件 地勘企业无论是以私募股权、公募股权亦或是天交所挂牌的方式融资,都有一个共同的前提:经证券监管部门批准可以发行证券。有了证券的发行,才有证券的交易以及以后的融资活动。但地勘业的证券发行受到制度上的限制:我国《证券法》和《公司法》规定,企业或公司发行证券,必须满足在证券发行前有三年连续盈利的条件。这一法律制度的规定,给想要发行证券但又无法保证盈利的地勘企业,设置了很高的发行门槛。此外,我国法律对发行公司的净资产额也有很高要求,股份公司发行股票或债券,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若是有限责任公司发行债券,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而地勘业并不是资本型行业,很多企业感到法规中对净资产额的要求,到目前为止,还未有资料显示,在我国有以勘探为主营业务的企业发行过股票和债券。地勘公司由于制度的限制,很难发行证券,真正能通过发行证券融资进行勘探投入的,是探、采、冶一体化的能源类大型矿企,如中石油、中石化,但是其融得的资金只有一部分用于勘探。2007年,中石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其后的2008年,中石油勘探支出为218.79亿元,约占公司总支出13.1%;2009年,中石油勘探支出193.98亿元,占公总支出,9.6%勘探类支出所占比例较小。 可见,我国虽然有能为地勘提供提供资金的酱市场,但对于初级地勘企业来说,该市场的准入条件过高,目前,初级地勘企业还无法进入该市场融资。
|
|
![]() |
|
| 更多精彩内容关注中国矿权资源网微信公众号 | |
| 关键字:地勘|矿产资源|勘探 | |
| 【字体:大 中 小】 TOP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