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矿权
探矿权是探矿权法律制度的核心构成。它包括探矿权的涵义、探矿权的权利属性、探矿权的种类、探矿权的取得、行使、变更、终止等何题。
探矿权是指享有法定主体资格的地勘单位向法定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取得勘查许可证,在规定的区域范围和期限内,对规定的矿产资源进行地质勘查的权利。探矿权是矿业权的组成部分。探矿权包括下列涵义:
探矿权主体必须是具有法定勘查工作能力和享有法定勘查资格的单位承当;探矿权客体是特定的矿产资视,即井非所有的矿产资源同时均可成为探矿权的客体,只有主管部门批准劫查的矿种才能成为其客体。探矿权内容是指在特定的区域范围和期限内对特定的矿产资源进行勘查,如普责、详查、勘探等。
探矿权具有物权属性,即探矿权是一种物权。所谓物权,是指直接支配特定物,从而获取利益的排他性权利。探矿权具有这种属性:
(1)探矿权内容是指依法就规定的区域范围、期限和特定矿产资源进行勘查。即在特定的范围和时闻内,对特定的矿产资源实施一定的支配行为。
(2)探矿权的客体是指某一特定区域内持定的矿产资源,即物权中的特定物。
(3)探矿权所产生的利益来源于探矿权人对探矿权的行使。即探矿权人行使探矿权,探明矿产资眼的储量,形成矿产资源勘查成果资料,从而获取经济利益。
(4)探矿权具有排他性,或称独占性属性。对于特定的区域范围内的特定矿种。不允许同时设立两个以上探矿权。
明确界定探矿权的法律属性,不仅可以进一步完善我国民法的财产权制度,还有助于发挥物权的实际效力。
明确探矿权是他物权、限制性物权,就从法律上理顺了探矿权人与国家的关系。一方面,探矿权的设立,不影响国家对矿产资派的所有权,国家仍然是矿产资溉的所有人。探矿权人只是在特定的时间内,享有对特定区域范围内特定的矿种进行勘查的权利。另一方面,探矿权一旦设立,就意味着它是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尊重探矿权人和探犷权的义务,非经合法程序不得随意干预、侵犯探矿权。
明确探矿权是不动产物权,就意味着在技术方面,探矿权的设立、变更、终止,必须受严格的约束,非经主管部门的核准登记,均不发生法律效力。就管理部门而官,通过登记制度,更便于用法律手段进行合理的行政管理,以便确立探矿权的公信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