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矿业权管理制度的概况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矿业权管理制度一直是空白。
1.从1958年国家建委批准的《全国地质工作登记暂行规程》到1965年国务院下发的《矿产资源保护试行条例》以及以后国务院批准的有关矿产资源方面的法规,都未曾提到过矿业权管理问题。
2. 1986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首次提出了有关矿业权管理的条款和内容。如第三条第三款提出“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登记。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国家保护合法的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
同时还规定了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登记制度,国家对矿产资源开采实行审批和发证制度,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有偿开采,明确规定了各部门各地方的监督管理职能等。该法对矿业权认识尚比较肤浅,始终没有离开计划经济体制下矿业管理的格局。
3. 1996年修改了矿产资源法,1998年2月12日矿产资源法三个配套法规发布后,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矿业利益主体多元化的发展,我国矿业权管理出现了严重的条块分割现象,在部门和地方保护的作用下,我国矿业秩序出现空前混乱围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被虚化,国家资产大量流失,矿业权人配经济利益得不到法规保护,矿业投资环境十分恶劣,故必须尽快建立我国矿业权管理制度。
修改后的《矿产资源法》及三个配套法规是我国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时期出台的,虽然还含有一些计划经济的成分,还不能完全满足市场经济对矿业权管理的要求,但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一个完善的矿业权管理制度体系,终将在实践中建立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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