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砂矿物分离质量要求简表(DZ/T0208—2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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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砂矿物分离质量要求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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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
区域普查的自然重砂 |
详查、勘探的自然重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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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
内
淘
洗 |
粗淘 |
重矿物应富集至50~70%,不淘掉目的矿物,重矿物损失率不超过2% |
重矿物富集应大于70%,尾砂中含重矿物不超过0.5%,砂金、铂等贵金属矿、金刚石不得遗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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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淘 |
重矿物部分,质量0.1g以上者,纯度一般大于90%;
轻矿物部分,重矿物含量小于同级重矿物总量的2% |
尾砂中含重矿物小于同级重矿物总量的1%,样品损耗率小于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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筛分 |
样品粒度相差悬殊时,应酌情分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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缩分 |
样量在15 g以下者,一般不缩分,15 g以上者酌情缩分,每次缩分允许差小于0.2 g;
详查、勘探自然重砂,样量大于200 g者,每次缩分允许差小于0.5 g;
样量小于200 g者,每次缩分允许差小于0.2 g;
为寻找贵金属、金刚石的样品一般不缩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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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
重 |
重砂总重 |
用l/10天平称量,允许差小于天平感应量的2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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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样品及分离后样品称重 |
样品称量要求同上;
分离后各部分称量用l/100或1/1 000天平;贵金属、金刚石用1/10万天平称量;
允许差小于天平感应量的2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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磁 选 |
磁性与非磁性矿物应基本分开,各部分分离纯度应在95%以上(非磁性矿物具有磁铁矿包裹体或连生体者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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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磁选 |
分选级数应视电磁部分的矿物组合、含量等因素而定,电磁性部分的纯度应在95%以上(非电磁性矿物具有电磁性矿物包裹体或连生体者除外),无电磁性部分含电磁性矿物不能超过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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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样品的总损耗率小于3%;2、贵金属和金刚石在各个工序均不应遗漏;3、小于0.074 mm粒级矿物精淘纯度一般不低于80%,但对于定量分析样品应采取多种手段提高其纯度;4、样品的分选,以提纯目的矿物为原则,其主要部分尽可能富集到同级目的矿物总量的80%以上,磁选、电磁选的损耗率分别小于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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