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环境问题的发生,往往直接影响矿山安全生产,所以矿山环境问题的预防,也常作为安全事故隐患的预防,在有关安全法规中有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已经在1992年11月7日第七届全国入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颁布,1993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十条,在矿山企业必须对下列危害安全乎故隐息采取预防猎施”。就列出有边坡滑落、地表塌陷、粉尘、有毒气体、放射性物质危害等问题.第十九条规定“矿山企业对排土场、研石山、尾矿库和矿山闭坑后能否引起危容,应当采取预防潜施。
此外,国务院1982年2月颁发的《矿山安全监查条例》,煤炭部颁发的《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察》,冶金部颁发的《冶金矿山安生规程》、《冶金群采矿山安全试行规程》,劳动部颁发的《乡镇露天矿场安全规程》和《乡镇露天矿边坡稳定检测规定》等, 都从矿山安全出发,对一些矿山环境问题的预防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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