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环境管理体制可以归为三类体制模式;环境部门主导型;环境、矿业及其他部门分工协作型和矿业部门主导型。
3.2. 1环境部门主导型
该类型是指环境管理部门在矿山环峨管理的各个阶段发挥主要作用。加纳、菲律宾、印度、巴西、马来西亚够国大致属于此种类型。这些国家,矿山环境管理中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与管理计划、矿地恢复计划、监督与强制执行基本属子环境部门的职贵。
3.2.2环境、矿业及其他部门分工协作型
这种类型是指环境管理部门、矿业主管部门、土地管理及规划部门在矿山环境管理流程中实行分工管理。
例如在加拿大安大略省的矿山环境管理中,环境影晌评价、排污许可、监测检查均由该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而矿地恢复则由矿业管理部门负责。
巴布亚新几内亚目前与矿山环境有关的问题一般均由环境与保护部负责,但在1978年环境规划法颁布之前的布干维尔矿山和奥克特迪矿山的环境问题全部按矿产开采协定
的规定处理,并由矿产能源部负责。
在泰国矿山环境管理中,工业部矿产资源局负责矿业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预审;国家环境局负责审批并为经营者规定出应遵守的详细的环境条件;此后这些环境条件将纳入采矿租约,由矿产资源颁局负责监督管理。
澳大利亚昆士兰州工业部负责审批矿业顶目的环境影响研究报告并管理矿地恢复工作与保证金。而水资源委员会及环境与遗产部负责颁发有关水许可证、尾矿存放许可证及排污许可证,对许可证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批准延期并将违反的情况通知资源工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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