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采矿权延续短期采矿许可证审批制度》规定,对原矿区范围内还有可供开采的资源储量,且符合矿产资源规划要求和国家当前产业政策等条件和要求的,可以申请办理采矿权延续。
《制度》规定,对于短期采矿许可证要求采矿权延续的企业,采矿权申请人应当获得工商营业执照;符合矿产资源规划要求;符合国家当前产业政策;经矿产资源储量核实、评审,备案,占用储量登记,原矿区范围内还有可供开采的资源储量等条件和要求,才可以申请办理采矿权延续。
申请人必须将采矿权人上年度获年审的企业工商营业执照、《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采矿权延续(短期采矿许可证)登记申请报告和市、县(市)国土资源局的初审意见等一系列采矿权延续申请资料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政务服务中心登记后,由政务服务中心具体受理。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对采矿权延续审批工作将按照受理→会审→审核→批准→通知→发证→公告→存档、备案和信息处理等程序进行。其中,受理→会审→审核→批准等4个步骤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电子政务系统(网上)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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