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监督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努力提高矿产资源的开发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减少矿产资源的浪费和损失。
1982年4月,国务院赋予各省地质矿产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职能,贵州省地质矿产局增设矿产开发管理处,矿管工作进入起步阶段。1985年在全省第二次工业普查中,以贵州省地矿局矿管处为主,对全省矿山企业及其矿产开发利用情况进行了全面的调查,汇总和分析,初步摸清了全省矿山企业的基本情况。1986年3月1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7年4月20日国务院发布了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和矿产资源监督管理等三个暂行办法。1986年11月1日,贵州省人大常委员通过并颁布了《贵州省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暂行管理办法》。从此,贵州省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进入依法监督管理的新阶段。1986年至1990年期间,贵州省地质矿产局根据《矿产资源法》规定的职责和地矿部矿管局的工作部署,在全省开展了宜传和贯彻《矿产资源法》的活动,参加制定了贵州省的管理配套法规,并协助地方各级政府建立矿管机构,实施了勘查登记和采矿登记制度。通过5年的工作,全省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基本步入法制轨道。
第一节矿管机构建设
为加强矿管工作的领导,1986年2月26 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贵州省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有关矿产资源管理的重大问题,由委员会全会或主任会议研究决定。省矿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省地矿局矿产开发管理处兼任,“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代表省政府行使矿产资源监督管理职能。省矿管委员会的建立,提高了矿管工作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1986年和1987年,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编制委员会、省地矿局先后发出建立地、县矿管机构的通知。至1990年底,全省九个地、州、市相继建立了矿管办公室,归口由同级计委或经委领导。全省86个县(市、特区)都建立了专职或兼职的矿管机构,其中有12个县归县人民政府领导,25个归口县计经委管理, 42个挂靠县乡镇企业局兼管。地州市矿管办公室工作人员,由省地矿局所属地质队派出技术干部20人由地州市政府配备干部26人组成。县级矿管机构名称尚不统一,有52个称矿管办公室,4个称矿管局,其余称矿管站(或科)。全省三级矿管机构中共有矿管人员541人,其中省矿管处有矿管干部8人,地州市有46人,县级有487人初步形成了三级矿管网络。
近几年中,为加强矿管队伍的组织建设,提高矿管干部素质,省地矿局分期分批地对各级矿管人员进行培训。其中送中国地质大学矿管干部培训班的约100人次,由省地矿局矿管矿管处与贵州地质学校组织了三期地、县级矿管人员培训班近100人次。全省矿管人员在实践中边学习,边总结经验,边开展工作,努力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和政策水平,逐步适应了矿管工作的需要。
第二节 勘查登记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国务院发布的《矿产资源勘察登记管理斩行办法》,贵州省从1987年7月起开展勘察登记工作。根据规定,各勘察单位在省镜内进行地质勘查都必须依法进行登记,取得合法勘查权。近年,在贵州境内进行勘查活动的部门有省地矿局、煤炭、有色、冶金、(省外)、核工业、化工、建材、石油、武警等九个部门,共34个勘查单位,除石油部门的两个勘察单位不在省地矿局登记外,对其它八个部门的32个勘查单位都依法实行统一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
1987年至1990年期间,共登记勘查项目425项。其中列入国家计委和主管部计划的一、二类项目60项,列入省级主管部门计划的三类以下项目365项。按年度分别为:1987年登记项目131项,1988年登记67项,1989年登记121项,1990年登记106项。按部门分别为:省地矿局属单位228项,煤田地勘公司22项,冶金部门18项,有色局所属单位128项,核工业部门7项,化工部门5项,建材部门12项,其它部门5项。四年中,复核、协调、仲裁重复交叉的申请项目49项,既避免了同水平工作的交叉重复现象,又保障勘查单位的合法探矿权不受干扰。
第三节 采矿登记管理
贯彻《矿产资源法》,实行采矿登记和颁发许可证的制度,是加强对国营矿山、集体矿山和个体采矿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甲记管理办法》和贵州省的实施细则,中央部属和省属国营矿山向地矿部和贵州省地矿局办理登记。并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许可证》。地县管辖的国营矿山,授权各项地、州、市矿管机构代表省地矿局办理登记发证手续。根据《贵州省乡镇集体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乡镇集体矿山和个体采矿由县级矿管机构登记并颁发《贵州省采矿许可证》。为了绐国营矿山登记和发证奠定基础,1987年2月,贵州地矿局在息烽磷矿、金西煤矿、土城煤矿开展划界试点工作。在各矿山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配合、支持下,协调有关方面的采矿权属关系,审核有关资料,正确划定矿区范围,至年底完成了登记发正工作。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采矿登记工作逐步全面展开,在1990年底,全省337个国营矿山中已经登记发证325个,省属79个矿山中,已发证76个。地、县国营矿山已发证200个。全省国营矿山总发证率达96.4%,基本完成登记发证工作。
省内乡镇集体矿山和个体矿山发证工作进度缓慢,原因是多数乡镇矿山办矿条件较差,必须先行清理整顿,对合格者才颁发采矿许可证。1990年底,全省较稳定的乡镇集体矿山3190个,个体矿山7788个,共计10978个。其中煤矿占总数的60%,且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者居多,人伤事故时有发生。1988年和1989年,先后召开了全省乡镇矿山整顿工作会议和煤矿安全工作会议,矿业秩序和生产条件有了一定程度的好转。
至1990年底,已登记发证5764个,发证率为52.5%,其余部分由于基础太差,仍达不到办矿基本条件,没有颁发采矿许可证。乡镇矿山达到依法采矿和矿业秩序全面好转,还需要经过一段时间整顿和改造。
第四节 配套法规建设和矿山开采监督管理
根据矿管工作的需要,贵州省人民政府制订了一系列矿产开发管理的配套法规。
1985年5月,为解决地、县矿管机构工作经费问题,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颁发了对乡镇集体矿山和个体釆矿者征收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费的《暂行办法》。为了对违反《矿产资源法》和其他有关法规的违法行为实行有效监督和依法处罚,贵州省人民政府于l990年9月颁布了《贵州省乡镇集体矿山和个体采矿管理处罚办法》,在治理整顿矿业秩序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了维护矿业秩序,加强对矿产品流通领域的管理,1990年经省政府批准,由贵州省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制定了《关于实行矿产品经营审核和购矿登记制度的规定》,有效地制约了矿产品经营者收购无证矿山的矿产品,也减少了流通环节中非法转手倒卖的行为。此外,为在各级矿管机构建立合法的行政程序和手续,还制定了《贵州省矿产资源管理行政执法文书》的规定。
矿山开采监督管理是矿管部门对依法登记.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的一项经常性监督工作。1987年,省地矿局建立了矿山企业矿产开发利用情况统计年报制度,及时掌握矿山生产和资源利用情况。1990年,又制定了全省大中型国营矿山的“三率”考核指标,并与矿业主管部门共同配合制定考核办法,把“三率”考核纳入矿山企业爿升级和企业承包责任制。1989年至1990年期间还开展了重点矿山开发利用情况的调查。经过对晴隆锑矿、清镇修文一带铝土矿进行矿山调查,取得一些基础资料,并提出了提商高矿产资源回收率和合理利用资源的建议措施,使矿山开采监督管理工作逐步走向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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