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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242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业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11号)等文件有关规定,受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委托,我中心就“广西南宁市兴宁区茶山金矿普查”探矿权挂牌出让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转让探矿权基本情况 (一)探矿权名称:广西南宁市兴宁区茶山金矿普查。 (二)出让方: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三)地理位置: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 (四)拟出让矿种:金矿。 (五)勘查区面积及拐点坐标:该勘查区面积为13.33平方公里,拐点坐标(西安80)为: 1.108.4358,23.0200 2.108.4422,23.0200 3.108.4422,23.0138 4.108.4448,23.0138 5.108.4448,23.0200 6.108.4513,23.0200 7.108.4513,23.0145 8.108.4543,23.0145 9.108.4543,23.0130 10.108.4558,23.0130 11.108.4558,23.0115 12.108.4628,23.0115 13.108.4628,23.0000 14.108.4358,23.0000 二、出让条件 (一)出让期限:本公告中的探矿权出让期限为3年,自受让方取得勘查许可证之日算起。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满需延长工作时间的,可依法申请延续、保留。 (二)挂牌起始价:40万元。 (三)增价幅度:2万元及其整数倍。 (四)竞买保证金:32万元。 三、出让方式 采用现场挂牌方式出让,本次挂牌不设底价。 四、竞买申请人资格要求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且注册资金在500万元(含)以上的单位均可报名参加本次探矿权挂牌出让竞买。 本次挂牌不接受申请人联合竞买。 不接受登记探矿权需要军事部门出具调查意见的企业竞买。 五、相关时间、地点及要求 (一)公告时间 自2013年5月24日9:00起至2013年6月13日17:30止。 (二)报名时间 2013年6月3日——2013年6月13日(上午9:00--11:30,下午3:00--5:30,节假日除外)。 (三)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 2013年6月13日17:30(以收到银行出具的到款凭证为准)。 (四)报名要求 报名需持竞买申请书、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验原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验原件)、银行出具的提交竞买申请前1个月内不低于探矿权出让起始价的存款证明材料(原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等资料办理报名手续。 (五)报名地点 自治区国土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大厅,广西南宁市中新路2号。 六、竞买资格确认 符合报名条件,在本公告规定的报名时限内提出竞买申请,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并领取竞买资格确认书。申请人取得竞买资格后方能参加竞买。 七、挂牌时间、地点 (一)挂牌时间 2013年6月14日9:00至2013年6月28日9:30(北京时间)止。 (二)挂牌和报价地点 自治区国土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大厅,广西南宁市中新路2号。 八、风险提示 (一)本次出让的探矿权为风险性矿产勘查,投资风险由竞得人自行承担。 (二)不可预见的风险包括:经勘查未能探获可供开采的矿体或因勘查区内赋存的资源不具备开采条件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自治区的产业、环保等政策限制不能转为采矿权等。 (三)竞得人因地质勘查工作的实际需要,临时使用国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场等土地时,须按有关规定依法向当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其它各方关系由受让人自行协调解决。 (四)竞得人取得探矿权后需转让或经勘查取得的成果需办理采矿权证的,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 (五)不可抗力对于权利履行的影响。 九、其他 (一)报价只接受竞买人现场书面报价,不接受电话、邮寄、口头等方式的报价。 (二)本次探矿权挂牌出让按照有效报价不低于起始价的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竞买人在挂牌期限内填报报价单报价,报价相同的,最先报价为有效报价;确认有效报价后,更新挂牌价。挂牌期限届满,不低于起始价的最高报价者为竞得人;无人报价或报价低于起始价的,不成交。 挂牌期限届满前30分钟,仍有2名以上(含2名)竞买人要求继续报价的,交易中心以当时的挂牌价为起始价进行现场竞价(进入现场竞价的竞买人在挂牌期间必须有不少于一次的有效报价),即通过现场竞价方式确定竞得人。 (三)挂牌成交后,竞得人与挂牌人当场签订《探矿权成交确认书》,并按有关规定缴纳交易服务费。 (四)竞买保证金在竞得后可抵充探矿权价款。竞买人未竞 得者,挂牌出让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按原账户退还保证金(不计利息)。 (五)竞得人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后10个工作日内须按规定与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签订《探矿权出让合同》,逾期不签订的视为自动放弃,广西国土资源交易中心另行组织出让。 (六)挂牌成交后,竞得人必须按《探矿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限支付探矿权成交价款。 (七)竞得人不按规定签订《探矿权成交确认书》、《探矿权出让合同》和缴纳价款的,视为自动放弃,已交纳的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承担因违约而再次挂牌所造成的损失。 (八)如竞买人拟竞买同时公告的多宗探矿权时,其出具的银行存款证明应不低于拟竞买的多宗探矿权起始价的总和。 (九)本次挂牌的相关文件资料和出让须知可以登录广西国土资源厅网站下载。 联系人:郭建东 向磊 联系电话:0771-5389858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交易中心 2013年5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