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浙土资发〔2012〕14号)、《浙江省矿业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浙土资发〔2011〕1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由浙江省矿业权交易中心对临安市湍口镇湍口村热矿水探矿权进行挂牌出让。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出让探矿权基本情况
(一)出让人:临安市国土资源局(临安市钱王街390号)。
(一)探矿权名称:临安市湍口镇湍口村热矿水。
(二)探矿权位置:临安市湍口镇湍口村。
(三)勘查矿种:地热。
(四)勘查区块范围:勘查区块范围由4个拐点圈定,面积约11.69平方公里,各拐点坐标见下表。
勘查区块拐点坐标表(1980西安坐标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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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点 |
东经 |
北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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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1 |
119°07′45″ |
30°0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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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2 |
119°10′00″ |
30°0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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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3 |
119°10′00″ |
30°0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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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4 |
119°07′45″ |
30°02′00″ |
(五)工作程度:该矿区已开展地热普查勘探和天然矿泉水勘查工作。浙江省地质矿产研究所编制的《浙江省临安县湍口饮用天然矿泉水勘查报告》已基本查明了该矿泉水的水质、水源水文地质条件及矿泉水的赋存状况。该矿泉水达到了国标《天然矿泉水地质勘探规范》(GB/T 13727-1992)勘探阶段的要求。据浙江省矿产储量委员会编制的《审查批准<浙江省临安县湍口镇湍口饮用天然矿泉水勘查报告>决议书》(浙储决〔1993〕59号)结果表明:该矿泉水B+C级允许开采量1219.2立方米/天,其中B级1000立方米/天。批准的B级允许开采量可以作为该矿泉水建厂设计的依据。
(六)探矿权出让期限:自勘查许可证发证之日起3年。
二、竞买人条件
具有独立企业或事业法人资格;
三、报名时间、地点及所需资料
(一)报名时间
意向竞买人可自2013年4月8日起到浙江省矿业权交易中心购取挂牌出让文件(每份300元),查阅相关资料,并对挂牌矿区进行实地踏勘。2013年4月25日8:30起至2013年5月13日11:00时止(法定节假日除外)提交报名资料,办理报名手续。
(二)报名地点
浙江省矿业权交易中心,杭州市西湖区教工路187号杭州山水宾馆北楼2楼。
(三)报名所需资料
1、竞买申请书(原件);
2、了解并遵守“挂牌出让竞买须知”的声明(原件);
3、企、事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加盖公章)、副本(原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法人如委托他人,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5、资信证明和勘查资金符合规定条件的承诺书。
四、挂牌时间及地点
(一)挂牌时间
2013年4月25日8:30起至2013年5月13日14:30止(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挂牌地点
浙江省矿业权交易中心,杭州市西湖区教工路187号杭州山水宾馆北楼2楼。
五、竞买保证金及竞价规则
(一)竞买保证金
竞买申请人应于2013年5月13日11:00时前(以实际到账时间为准)将竞买保证金人民币100万元缴至浙江省矿业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开户行:中信银行杭州天水支行;账户名:浙江省地质调查院矿业权交易保证金专户;账号:7331110182600115341),方可领取《竞买资格确认书》。保证金由竞买申请人缴纳,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缴。
挂牌结束后,未竞得人所缴保证金,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竞得人凭探矿权出让所得缴纳凭据和矿业权交易服务费缴纳凭据到浙江省矿业权交易中心办理竞买保证金退款手续,不计利息。(注意:退款时,凭本单位开具的与保证金同等金额的收款收据办理,省内企业应提供浙江省税务部门定制的统一收据)
(二)竞价规则
本次挂牌出让采用有底价增价报价方式,按照“价高者得”和“最终报价不低于底价”的原则确定竞得人。报价应高于起始价或前一轮报价,在挂牌期限截止前30分钟仍有最少有过一次有效报价的竞买人要求再次报价的,由浙江省矿业权交易中心以当时的挂牌价为起始价对挂牌探矿权进行现场书面竞价,出价最高且不低于底价者为竞得人。挂牌出让起始价为176万元;增价幅度为10万元或10万元整数倍。
六、探矿权出让所得收缴方案
探矿权价款/出让所得在签订探矿权有偿出让合同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缴入临安市财政专户,并按浙土资发〔2008〕18号文件规定的比例分成,上缴省财政。
七、注意事项
(一)探矿权竞得人在办理《勘查许可证》登记手续前,除缴纳探矿权出让所得、矿业权交易服务费外,还需支付探矿权涉矿补偿费用703万,其中湍口村村民委员会为419万,迎丰村村民委员会为180万,湍源村村民委员会为104万。探矿权竞得人应在出让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给湍口镇人民政府,湍口镇人民政府、当地村民委员会、竞得人的权利、义务按照《涉矿补偿(赔偿)协议》约定办理。
(二)探矿权竞得人须在《探矿权有偿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该矿区的勘查实施方案后,持探矿权出让所得缴纳凭据及其他相关材料向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办理《勘查许可证》登记手续。
(三)探矿权终止后,探矿权人应当及时封堵、回填、拆除探矿作业形成的井、硐、巷道等,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承担恢复矿区地质环境和生态环境的责任。探矿权有效期未满,若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探矿权,按照“谁主张,谁补偿”的原则进行补偿。
(四)探矿权人不得在矿区及周边范围内新建与探矿活动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
(五)矿业投资属于风险投资,存在不可预见的自然因素变化和政策法规变化风险,竞买人需慎重决策。
(六)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本矿业权出让存有异议的,请在公告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我中心反映。(公告期2013年4月3日至2013年4月24日)
(七)联系方式。
1、交易机构。浙江省矿业权交易中心,联系人:张超、宋煊,联系电话:0571-88877283、88877281。
2、实地踏勘联系人。临安市国土资源局,联系人:张果,联系电话:13735558630。
3、监督人。浙江省矿业权交易监督小组,联系电话:0571-88877976。
特此公告。
浙江省矿业权交易中心
二○一三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