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煌市国土资源局采矿权挂牌出让公告
敦矿挂告字【2016】第0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甘肃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管理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完善矿业权有形市场的意见》、《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转化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经敦煌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敦煌市国土资源局委托敦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对敦煌市硫磺沟口南建筑用砂矿的采矿权进行挂牌出让。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挂牌采矿权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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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区
名称 |
采矿权
拐点坐标
(1980西安坐标系) |
矿区
面积
(Km2) |
资源储量 |
出让
年限及年开采规模 |
起始价
(万元) |
竞价
增幅
(元) |
履约保证金(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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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煌市硫磺沟口南建筑用砂矿 |
西安80坐标
X Y
1、4442969.90,31665171.30
2、4442356.50,31664657.50
3、4441536.30,31665014.30
4、4442149.70,31665527.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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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4 |
矿石资源量(333):13.67万立方米 |
5年,年开采规模2万立方米/年 |
12.21 |
2000 |
12.21 |
二、竞买人资质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与要求均可参加竞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内资企业法人。
2、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3、竞买人必须提交50万元以上的银行资信证明。
4、竞买人竞得采矿权后须在资源所在地注册独立核算企业法人,注册资金不得少于开发利用方案或初步设计预算投资额的百分之七十。
5、凡参加采矿权竞买申请人须缴付12.21万元履约保证金(以缴款收据凭证为准)。竞得人竞得后转作受让采矿权的定金;没有竞得者,挂牌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如数退还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
6、竞买人获得采矿权后,在矿山资源开发中若发现有其他矿种的伴生矿产资源,要立即停止开采,并对伴生矿种或新发现矿种依法设置采矿权。
7、竞得人必须承诺服从将来的矿产资源整合规划,否则,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将不予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
凡参加采矿权竞买申请人,必须持营业执照副本(验原件留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委托他人代为竞买及办理相关手续的,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文件(应当列明具体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留复印件),到敦煌市国土资源局办理竞买手续。
三、本次采矿权挂牌出让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
四、公告、挂牌时间和地点:
1、公告时间:2016年11月11日至11月30日。
2、报名时间:2015年11月11日至11月30日下午5时止(双休日、节假日除外),报名时间截止后,不再受理报名。
竞买申请人经资格审查合格后,须向以下指定账户缴纳竞买保证金,资金到账后,签署《竞买承诺书》,发给《竞买资格确认书》,在规定时间内参加竞买。
3、挂牌时间、地点:
时间:2015年12月1日至12月14日下午5时止(双休日除外)
地点:敦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五、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1、有意参与竞买者,请到敦煌市国土资源局索取挂牌出让文件和相关资料,竞买人需到实地踏勘的,请自行前往,费用自理。
2、采矿权成交后,矿权出让前后所产生的普查报告编制费、评审费和交易费均由竞得人缴纳。
3、竞得人逾期不签订《成交确认书》或《采矿权出让合同》等有关文件者和《采矿权出让合同》签订后3日内未足额缴纳成交价款的,竞得结果无效,所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在两年内取消其在我市境内参与矿权出让、转让的资格。
4、竞得人自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之日起,提出采矿登记申请的时间不得超过1年,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竞得采矿权,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已经收取的采矿权价款不予退还。
5、挂牌出让的详细情况,以采矿权挂牌资料载明事项为准。
六、联系方式与银行账户
出让人:敦煌市国土资源局
联系地址:敦煌市新城区古城路西侧敦煌市国土资源局206室
竞买登记联系单位:敦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竞买登记联系地址:敦煌市鸣山路309号
联系人及电话: 杨力超 15379831166
收 款 人:敦煌市国土资源局
开 户 行:中国银行敦煌市支行
银行账号:104010892783
敦煌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