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寿宁县大韩横底矿区矿泉水探矿权拍卖出让公告
宁矿拍公告〔2015〕3号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242号)、《福建省矿业权招标拍卖与挂牌出让管理办法》、《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探矿权招标拍卖与挂牌出让有关文书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03〕207号)、《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矿业权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14〕414号)等有关规定,受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委托,现就拍卖出让寿宁县大韩横底矿区矿泉水探矿权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出让项目简介
矿区位于福建省宁德市寿宁县。矿区范围由六个拐点圈定,各拐点坐标:(1)119°31′30″,27°16′30″;(2)119°32′15″,27°16′30″;(3)119°32′15″,27°15′45″;(4)119°32′30″,27°15′45″;(5)119°32′30″,27°15′15″;(6)119°31′30″,27°15′15″。矿区面积:3.24km2。勘查矿种:矿泉水。该矿泉水偏硅酸较高,有望命名为偏硅酸型矿泉水。
二、出让方式、出让年限
出让方式:拍卖出让
出让年限:3年
三、竞买资格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或事业单位法人,均可申请竞买。
四、获取拍卖文件的途径和报名起止时间、地点、方式
1、竞买人在报名时向宁德市土地矿产登记中心索取探矿权拍卖出让文件资料。
2、公告及报名时间:2015年6月9日至2015年6月28日17:00。
3、报名地点:宁德市土地矿产登记中心,地址: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闽东东路5号宁德市国土资源局2楼。
4、报名方式: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提交相应材料书面报名申请,不接受信函、电子邮件及口头申请等。
5、矿区现场察看时间:竞买人需到实地考查的,请于公告之日起自行前往实地查看,费用自理。
五、资料要求
竞买单位报名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企业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有授权代表人应同时出具授权代表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
(三)探矿权拍卖出让申请表。
(四)竞买保证金缴纳凭证。
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副本、身份证需验原件,复印件一律盖单位公章。
六、竞买资格的确认
竞买人应当认真参阅拍卖出让文件资料。一旦竞买人提交申请表,视为接受本次探矿权拍卖出让的公告、出让须知条款等公开出让文件资料规定,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竞买人在上述指定的时间内报名并提交相应材料,经相关程序审核,对符合条件并提交竞买保证金缴纳凭证的竞买人予以资格确认,取得竞买资格。竞买资格人少于三人的,则依照相关规定停止本次矿业权拍卖;竞买资格人数达到拍卖要求的,由宁德市土地矿产登记中心确认竞买号并通知竞买人。
七、拍卖时间、地点
1、拍卖时间:2015年6月30日 15:30
2、拍卖地点:宁德市国土资源局三楼会议室
八、拍卖起始价、竞买保证金及增价幅度
拍卖起始价:269.18万元
竞买保证金:100万元。
增价幅度:每次报价的增价幅度不低于10万元的整数倍(含1倍)
保证金缴纳时限:2015年6月28日17 :00时前(以银行收款凭证为准);
帐 户:宁德市土地矿产登记中心
开户行:建行宁德蕉城支行
帐 号:35001686307050000343
竞买未成功者,如数退还保证金(不计利息,下同),竞得人在按规定缴纳成交价款后,保证金予以退还。如竞得人不按时缴纳价款,成交结果废止,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九、成交确认
本次探矿权拍卖出让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
(一)出价最高的报价者为竞得人,本次拍卖的矿业权不设定底价。
(二)无人报价或竞买人报价低于起始价的,不成交。
(三)确定竞得人后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成交结果经公示无异议,由宁德市土地矿产登记中心出具《矿业权交易鉴证书》,竞得人应在取得《矿业权交易鉴证书》5个工作日内与宁德市国土资源局签订《探矿权出让合同》。
十、风险提示
地质勘查属高风险投资,勘查过程具有不可预知的风险,竞买人应周知以下提示:
(一)地质勘查为高风险投资,因该勘查区内的地质工作程度较低,出让方提供的勘查区有关信息仅供参考,出让方对此不作任何承诺。
(二)由于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划、环保、产业政策调整等制约因素,拟出让的探矿权可能存在无法办理采矿权的政策风险,其勘查投资风险由竞得人自行承担。
(三)竞得人应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办理勘查许可证,所需资料和相关费用由竞得人自行承担。
(四)矿山建设开发,应符合福建省绿色矿山建设要求。
十一、其他事项
(一)本次拍卖报价只接受竞买人现场报价,不接受电话、邮寄、口头等方式的报价。
(二)本公告未载明的事项,以拍卖出让文件为准。公告如有变更,将及时通知所有竞买人。
(三)在成交结果公示期满前,竞得人须向宁德市土地矿产登记中心缴纳一定的矿业权交易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参照《福建省物价局关于矿业权交易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闽价服﹝2014﹞237号)执行。
(四)竞得人应在合同签订后60日内持出让合同及探矿权价款支付凭证,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程序,向福建省国土资源厅申办勘查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视为受让方自动放弃,出让方有权收回探矿权,已缴纳的探矿权竞买价款不予退回。
(五)勘查活动中,涉及地面附着物等补偿及与当地村民协调等事宜,均由受让方与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
(六)竞得人取得勘查许可证后,必须遵守《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法定义务,依法勘查。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前,不得实施采矿行为。如发生违法勘查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竞得人不因其探矿权有偿取得,而获有任何特权。
(七)在公告期内若对拟出让的探矿权有异议者,请以书面材料形式送达宁德市土地矿产登记中心(以公告期内收到为准)。对公告期间反馈有异议的信息,国土资源部门和相关部门将组织调查核实,待异议消除后再行办理相关鉴证手续。
十二、联系方式
单 位:宁德市土地矿产登记中心
地 址: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闽东东路5号宁德市国土资源局2楼
联 系 人:石女士
联系电话:0593-2880696
宁德市国土资源局
宁德诚信拍卖有限公司
2015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