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客田镇冯家村等三宗重晶石矿采矿权挂牌出让公告
沿交易矿告字〔2014〕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矿产资源登记管理办法》和《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局务会研究决定,我局拟以挂牌方式出让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客田镇冯家村、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夹石镇太红山、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中寨乡红色村等三宗重晶石矿采矿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矿区位置
1、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客田镇冯家村重晶石矿区坐标范围(西安80坐标系):
1、3198470,36512510 2、3196440,36514820
3、3195110,36512220 4、3197820,36512400
矿区面积为4.2657平方公里,矿体圈定标高为1070-850米。
2、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夹石镇太红山重晶石矿区坐标(西安80坐标系):
1,3133970.00,36529420.00 2,3133000.00,36529420.00
3,3133000.00,36530000.00 4,3132000.00,36530000.00
5,3132000.00,36530610.00 6,3130800.00,36530600.00
7,3130800.00,36532000.00 8,3132000.00,36532000.00
9,3132000.00,36531500.00 10,3133000.00,36531350.00
11,3133000.00,36530800.00 12,3133900.00,36530800.00
矿区面积为4.398平方公里,矿体圈定标高为610-482米。 3、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中寨乡红色村重晶石矿区坐标(西安80坐标系):
1、3169023.41,36515157.25 2、3167686.41,36515736.25
3、3166652.41,36514854.25 4、3164886.41,36514854.25
5、3164973.41,36512642.25 6、3166703.41,36512477.25
7、3166982.41,36513455.25
矿区面积为6.9591平方公里,矿体圈定标高为1150-950米。
二、出让年限及出让起始价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客田镇冯家村、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夹石镇太红山、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中寨乡红色村等三宗重晶石矿采矿权出让年限均为5年,生产规模均为5万吨/年,挂牌出让起始价分别为95万元、109万元、132万元。
三、竞买人应具备的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司、企业、其它组织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2、有相应的资金能力。
3、具备良好的信誉。
4、拥有相应的技术人员。
四、公告、报名时间及地点
公告时间: 2014年5月9日—2014年5月28日
报名地点: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一科。
有意竞买者可到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一科申请领取挂牌有关资料,提交书面申请并经资格审查合格后,方可办理报名手续。不受理口头或电话报名。
五、挂牌时间及地点
挂牌出让时间:2014年5月29日上午09点00分—2014年6月11日下午4点30分;
挂牌出让地点: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六、报名相关事宜
凡有意参加竞买者,请于2014年5月9日—2014年6月11日上午09:00时至11:30时,下午14:30时至16:30时,在沿河土家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地址: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政务中心三楼)持委托授权书、被授权人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身份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资质证书副本原件报名。报名时同时提交上述资料的两份复印件(加盖法人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满足报名条件的缴纳竞买保证金人民币10万元,缴纳保证金截止时间为2014年6月9日下午4点30分。保证金帐户信息: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沿河县支行;2、开户名称: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产权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户;3、银行帐号:23770001040008134。
七、竞价幅度
竞买人每次增价幅度为3万元,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当竞买人在挂牌出让的最后半小时内还在报价时,出让主持人可以通知双方一起进行现场竞价,通过现场竞价确定竞得人。
八、其它事项
(一)、竞得人与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签订成交确认书后,根据成交确认书中规定的时间到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缴纳采矿权价款,申请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时,每宗采矿权还应缴纳采矿权设置的前期地质资料(包括《地质普查报告》、《开发利用方案》)编制费及地质普查成果费人民币12万元。
(二)、竞得人必须按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贵州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07]38号)之规定,向铜仁市国土资源局指定的银行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后方可申请办理采矿权登记相关手续。
(三)、竞得人在申请办理采矿权登记时所需缴纳的采矿权使用费等其它未在名的费用由竞得人自行负责,竞得人自行办理国土、环保、安监、水利、林业等部门规定的相关手续。
特此公告
联 系 人: 田晓锋 孙 成
联系电话: 0856-8225079
2014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