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委托,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储备交易登记中心对“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石哈河银多金属矿普查”探矿权以拍卖方式公开出让。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委托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二、受委托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储备交易登记中心
三、出让单元
项目名称、坐标等见附表
四、出让期限
出让期限为3年
五、公告期限
自2013年10月29日09时00分起至2013年11月30日17时00分止为公告时间。
六、报名时间和拍卖时间
报名时间:自2013年11月26日09时00分起至2013年11月30日17时00分止。
拍卖时间:自2013年12月2日10时00分开始。
七、报名和拍卖地点
报名地点: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昭乌达路175号汇商广场B座三楼
拍卖地点: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昭乌达路175号汇商广场B座三楼
八、参加竞买人资质条件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企业(仅限内资企业)、事业单位,以且注册资金在2亿(含)以上的单位,可申请参加竞买活动。
九、竞买申请的办理
按公告要求,有意者到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储备交易登记中心三楼交易大厅(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昭乌达路175号汇商广场B座三楼),办理报名手续,报名截止时间为:
12013年11月30日17时00分(以申请竞买资料递交时间为准)
凡申请参加竞买者,在报名时需持:
(一)企业法人须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以上证件均验原件、留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一式二份);
(二)事业法人须提交事业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以上证件均验原件、留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一式二份);
(三)法定代表人如委托他人竞买还须按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二份;
(四)竞买申请书,一式二份;
(五)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一式二份;
(六)承诺书,一式二份;
(七)竞买保证金退还委托书,一式二份。
注:以上需填写的制式表格均以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储备交易登记中心制定的表格为准,制式表格请于报名期间到报名处领取。
十、竞买保证金
为保证竞买人能如期履行相关程序,报名参加拍卖活动的竞买人须缴纳竞买履约保证金为2000万元人民币。
缴纳保证金方式:
(一)电子汇款:请在汇款单上的 “收款人名称”处填写“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储备交易登记中心”
(二)使用转账支票:呼和浩特市同城缴纳竞买保证金的竞买人,可直接持转账支票到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储备交易登记中心办理保证金缴纳手续。
竞买人只可选择上述两种保证金缴纳方式的其中一种,其它任何缴纳方式均视为无效缴纳。
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为:
2013年11月29日17时00分(以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储备交易登记中心开户银行出具的到账凭证为准)。
十一、开户地址
开户名称: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储备交易登记中心
开户银行:内蒙古银行呼和浩特汇商广场支行
帐 号:2101 0120 1110 1131 05
十二、特别提示:
(一)竞买申请人须在规定的时间缴纳竞买保证金,然后再办理报名手续;竞买保证金在缴纳截止时间后到账的,不能报名参加竞买;
(二)价款须按照规定时间缴纳,如不按期缴纳将取消其竞得人资格,已缴纳的保证金及价款不予退还;
(三)竞买人需全面阅读有关拍卖文件资料,自行判断并承担风险;
(四)竞买人自行组织进行现场踏勘,充分了解项目区的现状,踏勘费用自理,如有疑问可以在挂牌开始日以前向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储备交易登记中心提出书面说明。一经成交确认即视为竞买人对拍卖出让文件及项目区现状无异议并全部接受,并对拍卖出让文件和有关书面承诺承担责任;
(五)竞买人取得“内蒙古乌拉特中旗石哈河银多金属矿普查探矿权探矿权”后,按照“探、采、选、治、加”五位一体发展战略的要求,尽快建设与资源储量相适应的开采加工企业。
(六)首采地段3年内完成勘查任务,并及时转采矿权。
(七)竞得人办理探转采时,在当地注册企业。
十三、联系方式
地 址: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储备交易登记中心
(呼和浩特市呼伦南路147号)
联 系 人:刘浩川、杜晋安、哈斯毕力格
联系电话: 0471-6634405;0471-6634520;0471-6634112
传 真:0471-6634520
电子邮箱:nmgkyqjy@163.com
网上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网站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交易网
附件:探矿权详情
2013年10月28日
附件
探矿权详情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出让方式 |
出让年限 |
矿种 |
地理位置 |
项目情况 |
拐点坐标 |
面积
(km2) |
|
1 |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石哈河银多金属矿普查 |
拍卖 |
3年 |
银 |
巴彦淖尔市 |
属国家出资形成地质勘查成果,已完成价款评估 |
109°38′57″,41°25′31″
109°40′57″,41°25′31″
109°40′57″,41°21′01″
109°43′57″,41°21′01″
109°43′57″,41°18′31″
109°39′45″,41°18′31″
109°39′51″,41°19′18″
109°39′26″,41°19′18″
109°39′20″,41°18′31″
109°38′12″,41°18′31″
109°38′12″,41°22′01″
109°38′57″,41°22′01″
109°38′57″,41°25′31″
剔除采矿权范围:
109°41′14″,41°20′34″
109°41′47″,41°20′34″
109°41′48″,41°19′58″
109°41′22″,41°19′57″
109°41′30″,41°19′46″
109°40′35″,41°18′59″
109°40′39″,41°19′24″
109°41′00″,41°19′50″
109°41′12″,41°20′11″
109°41′14″,41°20′08″
109°41′14″,41°20′34″ |
59.63 |